我也补充几点理解:
1. 宪法只规定了上下层级关系,即“某种政区分为某种政区”,
只要与条文不冲突即可(法无禁止仅可为);
并没有系统的一级区划、二级区划这一类细致的规定,
实际上的区划层级是一种逐渐形成的既成事实,既不反应设计的初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主要是现实的需要,比如公务员系统要对应的级别,形成了地级、县级等区分;
相关领域内学者、区划爱好者的强迫症心理,毕竟这样方便研究、理解和表述。
但这种层级只是一种既成事实,并不为宪法所背书。
2. 近百年的区划演变,乱就乱在市制上。
市制的设计初衷是在传统的“省-(府)-县”体系之外,形成一种“新的、特殊的”区划,
中央所属的市即为直辖市(特别市),省属的市即为省辖市(普通市)。
结合第一条,宪法只规定区划的划分(也即隶属关系),并无规定层级,
所以直辖市、省辖市、专区辖市之间,虽所隶属上级不同,但相互之间并无区别,
它们的级别不同是由于其上级不同所导致的。
3. 市制的乱,乱就乱在地级上。
民初废府之后,地级就不再是一级区划,即便后来又设了行政督查区、专区,也不是一级实体。
而今天在事实上形成的“地级”,除了“自治州”是宪法所规定的之外,“地区”不是一级实体区划,“地级市”的身份暧昧。
地级政区的“借尸还魂”,在今天主要是通过“地级市”来实现的,而“地级市”又是来自于“较大的市”。
4. 地级市的乱,乱就乱在代管县级市上。
把“地级市”就看做“较大的市”,那么依据宪法可以分为区和县,代管县级市就有了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问题,
第一,当初“较大的市”是少数某些省辖市的特权,如今却推广到大多数的省辖市;
第二,当初即便“较大的市”可以辖县,数目也不多,如今的地级市辖县数量远多于当初;
第三,通过割县、整县改区等操作扩大市区范围。
总结:
来历不明的地级是区划问题的症结所在,地级市更是症结中的症结,而今天还成了最典型、最具存在感的区划形式,
理解了“地级市”,中国当今的区划问题就搞懂了八九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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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规定,区划层级的形式可以有如下几种:
① 直辖市——区、县
② 省、自治区——较大的市——区、县
③ 省、自治区——(地区)——县、自治县、市
④ 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⑤ 省、自治区——自治州——(地区)——县、自治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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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①、②可见,较大的市与直辖市类同:
中央——直辖市——区、县
省——较大的市——区、县
可见,较大的市这个概念的灵感是来自于直辖市,即参照直辖市,给予一些较大、但又不足以直辖的市以一些特权,但仍隶属于省而非直辖。
对比③、④可见,自治州与自治区类同:
中央——自治区——县、自治县、市
省级——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可见,自治州与自治区是同一系列的区划,即参照自治区,给予民族地区自治,但面积较小,不足以直辖而省辖。
参照第一条,宪法只规定隶属关系,不规定级别。这只是对于政区划分的规定,并没有规定自治区就是省级,自治州就是地级。
最后一种即今天伊犁州的形式,自治州可以有地级、副省级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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