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2000年之前长期设立了市政机构,有独立的民选议会进行与服务相关的附属立法,拥有独立的财政,明确的职能,以及专属的执行部门。尽管职权只限于维持市容环境和公众健康;统筹康乐文化体育活动和图书馆;管理康乐设施、公园、市场、小贩、以及屠宰场、火葬场,审批卖酒的牌照等等。但与海外一些国家建制市市政府办理的业务相差无几。可以说,香港过去长期存在无名但实有的“市”建制。
香港的市政机构,1935到1999年底,辖区为港九市区的称为“市政局”。1986到1999年底,以新界地区为辖区的叫“区域市政局”。由于组织和功能相似,这里只谈市政局。市政局实质上是个市议会,也是法人团体,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1973年时,半数议员民选,余数由港英政府委派社会人士充任。到1994年,全部议员民选。港英政府通过立法 -- 《市政局条例》授权,明确规定了议会的的职能和组织办法,以及辖区范围。市政局拥有自己的旗帜和纹章。主席开会时身挂英国传统的“市长”象征 -- 市长链。由于没有正式“设市”,故无法称“市长”。市政局按照英国地方政府的模式,在议会内设若干委员会或小组,处理特定事务,监督执行部门的工作。市政总署是市政局政策和决议的执行部门,署长相当于外国城市的CEO 或者市政经理(City Manager)。
香港市政局与港英政府的关系。前者是城市型政区,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市民的机构;后者是涵盖全境的地域型政区,但部分权力授予了城市型政区行使。前者是部分以至全部市民选举的议会,后者是殖民地政权,直到80年代中期才首次间接选举产生立法议员。1994年市政局全部议员民选产生的时候,可以说,香港当时已进入了“城市自治”的轨道。80年代在新界成立了相应的区域市政局,是由于当时新界急速城市化,有必要比照港九市区的做法。1999年底解散两个市政局及其执行机关的时候,香港特区政府需要专门设立两个部门:食物环境卫生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可见地域型政区授了权以后,无需架床叠屋,重复设置类似机构。地域型政区对“自治市”不能采用行政命令,只能通过法律或者财政手段进行引导、规范、约束。
欧美国家的市,大多带有程度不一的自治权利。除了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换一种角度看,城市发展了,事务越来越复杂,只有让当地实际生活的人去分担责任,分散了风险,更能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