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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从香港过去的市政机构看欧美市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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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7-09
— 本帖被 keating 从 区划改革 移动到本区(2016-06-13) —
香港在2000年之前长期设立了市政机构,有独立的民选议会进行与服务相关的附属立法,拥有独立的财政,明确的职能,以及专属的执行部门。尽管职权只限于维持市容环境和公众健康;统筹康乐文化体育活动和图书馆;管理康乐设施、公园、市场、小贩、以及屠宰场、火葬场,审批卖酒的牌照等等。但与海外一些国家建制市市政府办理的业务相差无几。可以说,香港过去长期存在无名但实有的“市”建制。

香港的市政机构,19351999年底,辖区为港九市区的称为“市政局”。19861999年底,以新界地区为辖区的叫“区域市政局”。由于组织和功能相似,这里只谈市政局。市政局实质上是个市议会,也是法人团体,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1973年时,半数议员民选,余数由港英政府委派社会人士充任。到1994年,全部议员民选。港英政府通过立法 -- 《市政局条例》授权,明确规定了议会的的职能和组织办法,以及辖区范围。市政局拥有自己的旗帜和纹章。主席开会时身挂英国传统的“市长”象征 -- 市长链。由于没有正式“设市”,故无法称“市长”。市政局按照英国地方政府的模式,在议会内设若干委员会或小组,处理特定事务,监督执行部门的工作。市政总署是市政局政策和决议的执行部门,署长相当于外国城市的CEO 或者市政经理(City Manager)。

香港市政局与港英政府的关系。前者是城市型政区,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市民的机构;后者是涵盖全境的地域型政区,但部分权力授予了城市型政区行使前者是部分以至全部市民选举的议会,后者是殖民地政权,直到80年代中期才首次间接选举产生立法议员。1994年市政局全部议员民选产生的时候,可以说,香港当时已进入了“城市自治”的轨道。80年代在新界成立了相应的区域市政局,是由于当时新界急速城市化,有必要比照港九市区的做法。1999年底解散两个市政局及其执行机关的时候,香港特区政府需要专门设立两个部门:食物环境卫生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可见地域型政区授了权以后,无需架床叠屋,重复设置类似机构。地域型政区对“自治市”不能采用行政命令,只能通过法律或者财政手段进行引导、规范、约束。

欧美国家的市,大多带有程度不一的自治权利。除了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换一种角度看,城市发展了,事务越来越复杂,只有让当地实际生活的人去分担责任,分散了风险,更能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


心存千秋 方能面對目前; 胸懷全局 始可經略一方
http://mkcnzaa.blogspot.com/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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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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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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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7-07-10
欧美的市不一定是仅限于维持市容环境和公众健康,统筹康乐文化体育活动等职能吧?英国似乎明显没有上位的地域型政区。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7-07-10
回 5楼(QQme) 的帖子
市制就是从城市的角度成立的社会实体,所经营的是城市本身,他与政治团体、经济团体、事业团体、学术团体等等的经营对象明显不同。而地域性建制是国家的分级、分块,是国家机构本身。市制,中国人习惯上将看成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西方则将其看作是社会团体。社会实体经过授权可以代行国家机构的权利,而且越来越广泛,可以认为这是国家职能社会化了。比如,邮政、电信、治安、国防科技、甚至军队。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7-07-11
是的,城市本质上是个社会团体。
所以,市内也可以设县,一个大市可以包含几个县。

把城市看成社会团体,很多问题度可以理解了。
不过就是政府向社会放权,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能不管就不管的事情,由社会自治解决。
爱我党爱我军爱祖国爱人民反对美帝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变色!!!
讲民主讲自由讲人权讲法制抵制毛左高举改革开放旗帜不动摇!!!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7-07-13
行政区划就是一个权力过渡的过程!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7-07-14
引用第7楼天地君亲师于2007-07-11 12:30发表的  :
是的,城市本质上是个社会团体。
所以,市内也可以设县,一个大市可以包含几个县。
把城市看成社会团体,很多问题度可以理解了。
不过就是政府向社会放权,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能不管就不管的事情,由社会自治解决。


“是的,城市本质上是个社会团体。——所以,市内也可以设县,一个大市可以包含几个县。”

——————二者哪来的因果关系?县作为分级、分块的地域性建制中的一级,是国家机构的分支,难道县也是社会团体的分支?

其他的说法还可以接受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7-07-15
不知道楼上什么意思?
我哪里说了县是社会团体。

“市内可以设县“,是指市的区域内可以设县,也可以包含几个县,而不是市政府下再设县政府。
可能表达上的歧义造成误解了。
爱我党爱我军爱祖国爱人民反对美帝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变色!!!
讲民主讲自由讲人权讲法制抵制毛左高举改革开放旗帜不动摇!!!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7-07-15
引用第5楼QQme于2007-07-10 16:27发表的  :
欧美的市不一定是仅限于维持市容环境和公众健康,统筹康乐文化体育活动等职能吧?英国似乎明显没有上位的地域型政区。

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自治政府可以看成是地域型政府。在英格兰,地域型政府的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设8个地区管理。每个地区有一个政府办事处,因此英格兰的地区有时候叫“Government Office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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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7-07-15
先总结和补充一下香港的情况。
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是上世纪70年代,还是2007年,都依循着同一种模式发展:
1.    决策和执行部门完全分开,使权力有所分散。执行部门的工作由决策部门监督。
2.    决策部门通常设立一些咨询机构,在制定任何政策之前必先咨询专家、学者、社会人士以及大众的意见。
3.    决策部门的首脑由政治任命,与行政长官共同进退,对立法会负责;执行部门的首长是公务员,地位稳定。

演变的进程:
1.    70年代以前,在港九市区实行了局部的市政自治;新界地区则完全直辖于地域型政府。
2.    80年代中期,全港设立了两个职能一样的市政自治机构,分别管理港九市区和新界地区的市政。
3.    2000年开始,全港直辖于特区政府各部门。18区的区议会其实相当于决策部门“民政事务局”分设在18个区经由直选产生的咨询机构。

现在把香港的模式"普遍化",即可推导出其做法原与欧美国家地方行政形态是相当一致的。
(见楼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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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7-07-15
上图是一个地域型政区分设三个行政区的示意图,三个行政区可以理解为一市两县。
[ 此贴被香江过客在2007-07-15 19: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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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7-07-15
有理解就是上位政府,与下位政府(不管地域型还是城市型,其实这个划分在实战中实在难以把握,欧洲各国基础地方政府一概为municipality,或municipio,kommune等,是城市还是地域也并不好区分)的职能分工。

有些事务归上位政府,有些则归下位政府。至于自治,则无论上下,大多是自治(除了英国的9大区,德国的行政区等)。

虽然,市(最小地方政府,说是镇或村都可以)自治,在理论上可以说是天然具有,但现代“市”的权限,在实际行政中概由上位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授予或认可,各国多无例外。

所以我想,国内改革地方政府,首要还是先从法律上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财政、人事诸项权限进行法定规范。乡镇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当以《地方组织法》明文规之,而不是简单的原则性概括,让上位政府常常干扰乡镇,否则乡镇自治永无实现可能。

至于乡镇、村权力组织,应如何组织,是城乡分治还是合治,实在没有规定的必要。
丹麦全国100市(或说镇、或说村),除几个海岛外,都在2万人以上。是分治,还是合治?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7-07-15
引用第10楼天地君亲师于2007-07-15 11:36发表的  :
不知道楼上什么意思?
我哪里说了县是社会团体。
“市内可以设县“,是指市的区域内可以设县,也可以包含几个县,而不是市政府下再设县政府。
可能表达上的歧义造成误解了。


老兄这样的补充之后,理解起来就容易多了。有必要说明的是,我们讨论的时候一般是将有共识的地方放到一边(有共识的地还很多),重点是讨论那些理念不同之处(理念不同之处相对较少)。所以我就有了10楼的回帖。设立县制是针对省(州)的——是要将省(州)分块。考虑的基点是省(州),而不是市建制是否存在,现有的城市有多大。市建制是按聚落来设立的,县建制是根据省(州)的需要设立的,在在这个前提下才需要考虑市县之间的关系。单纯地按地域关系说,可以是“市的区域内可以设县,也可以包含几个县”,也可以是“县的区域内可以设市,也可以包含几个市”,甚至存在跨县的市以及跨市的县。但是,没有一个前提和基准,单纯这样谈,似乎有些理念上和逻辑上的商榷之处。
我确实是将老兄的那段话理解成市辖县了,抱歉!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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