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志豪吁全体国会议员抛开歧见 协力支持通过修宪让砂沙迈向复邦
By Kuan Thai Far 发布于 April 6, 2019
(本报古晋6日讯)砂人民公正党巴都林当区州立法议员施志豪律师衷心希望全体国会议员抛开针锋相对的不同政见,齐心合力在国会下议院携手支持可让东马的砂拉越和沙巴实现迈向“弃州复邦”目标的「2019年联邦宪法第1(2)条款」修正法案获得通过。
施志豪表示,这次由希盟联邦政府在本届国会下议院所提呈的「2019年联邦宪法(修正)法案」,以修正联邦宪法1(2)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东马的砂拉越和沙巴于1976年那次的国会下议院修改联邦宪法行动,错误地把砂拉越和沙巴从婆罗洲成员的两“邦”地位,降级为马来西亚全国13“州”成员之一的地位。
他表示,把东马的砂拉越和沙巴从“邦”降级为“州”是国阵执政霸权1976年时代遗留下来的旧产物,就因为国阵霸权主义所造成的巨大错误,才导致砂拉越和沙巴自1976年修改联邦宪法错误时候起,让砂拉越和沙巴在接下来的国阵执政时期继续面临长达43年(1976-2018年5月9日)所谓权益遭侵蚀窘境。
他说,纵观希盟的竞选宣言之一是复原砂拉越和沙巴于1963年9月16日共组马来西亚时的同等伙伴地位,因此,自从希盟于2018年5月9日赢得全国联邦政府执政权之后,希盟在执政一年内就兑现执政承诺,以让砂拉越和沙巴在国会下议院通过修宪来实现“弃州复邦”目标。
他说,希盟联邦政府主动在本届国会下议院提呈「2019年联邦宪法(修正)法案」,让砂拉越和沙巴的宪法地位,还原到1976年修改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之前的原来平等伙伴宪法地位和宪法精神,理应获得全体国会下议院议员的全力支持才对,而非以朝野党派政见不同而刻意进行离题争论,制造联邦宪法意义和释义以外的个人胡乱解读,以至于变成一种含有政治议程的混淆说辞。
他称,纵观有心人也企图误倒砂拉越和沙巴人民,乱指「2019年联邦宪法(修正)法案」将比起1976年修改联邦宪法把砂拉越和沙巴从邦降级为州地位时刻,砂拉越和沙巴将在「2019年联邦宪法(修正)法案」通过之后“进一步降级,地位不升级反而降级,情况更加糟糕”,说实在这是脱离联邦宪法定义的非理性政治诡辩。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2)条款内容于不同年阐明如下:
(一)1963年的原有内容:
联邦州(The States of the Federation shall be)是——
(a)马来亚邦(the States of Malaya),是: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及登嘉楼;及(and)
(b)婆罗洲邦(the Borneo States),是:沙巴及砂拉越;及(and)
(c)新加坡邦(the State of Singapore)。
(二)国阵联邦政府于1976修改后的内容:
联邦州(The States of the Federation shall be)是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 、霹雳、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兰莪及登嘉楼。
(三)2019年4月4日,由希盟联邦政府提呈国会下议院拟议修改联邦宪法第1(2)条款法案内容:
“联邦州(The States of the Federation shall be)是:
(a)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及登嘉楼;以及(and)
(b)沙巴及砂拉越。”
施志豪说,纵观由希盟联邦政府于2019年4月4日提呈到国会下议院拟议修改的「2019年联邦宪法第1(2)条款」修正法案内容,把“砂拉越及沙巴”从13州名单区分开来,放置在个别的第(b)条款,这是属于联邦宪法第1(2)条文的主要修改。
该项修正的用意和目的,在于承认砂拉越和沙巴恢复作为组成马来西亚的伙伴地位,而不是等同于仅仅犹如西马来西亚州(West Malaysia States)任何一州(State)的地位。
他说,明确地说,修改宪法后的砂拉越和沙巴的地位,将等同于西马来西亚11个州(11 West Malaysia States)的集体地位。
“在联邦宪法第1(2)条款建议修正法案使用‘及’(and)字眼,其用意和意思如下:
(一)砂拉越和沙巴并不等同于现有联邦宪法第1(2)条款11个西马来西亚州任何之一州的地位;
(二)按该‘及’(and)字眼所要表达的联合性涵义,明确了马来西亚联邦(Federation of Malaysia)是由(a)11个西马来西亚州(the 11 West Malaysian States),及(and)(b)2个东马来西亚州沙巴及砂拉越(2 East Malaysian States of Sabah and Sarawak)所合组而成。
在此前提之下,全体来自砂拉越和沙巴的国会议员应该在接下来的「2019年联邦宪法第1(2)条款」修正法案二读的国会辩论乃至三读的表决环节,给予该项拟议修正法案积极地支持。
对于那些在前国阵政府当权时期的国会议员,例如来自砂拉越的山都望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旺朱乃迪,他本人也是一名律师,他其实懂得国会律法和司法程序,也对法律和司法用词的意思和诠释驾轻就熟,因此,他不应该在国会程序法案和用词上另行诠释而左右言他。
“纵观目前各方针对「2019年联邦宪法第1(2)条款」拟议修正法案所进行的争论和讨论,因彼此之间的政治观点差异以及党派政治议程,而显得大相径庭,各说各话。无论如何,现有的第1(2)条款把13个州(States)归纳为马来西亚联邦单一条文(single clause)的名单中,无可否认已错误了43年。”
因此,全体砂拉越国会议员是时候放下各自的政治派别歧见,以维护砂拉越和沙巴的权益和利益为服务贡献前提,把过去43年国阵政权时代所犯下的政治错误纠正过来。
还有,纵观在社交媒体上,某些人把希盟联邦政府提呈予国会下议院拟议修改的2019年联邦宪法第1(2)条款法案内容的(a)及(b)分条款,自行解读为“11州+2州=13州”是错误的诠释,因(a)的「11州」“及”(b)「2州」必须个别看为一个单位,也因为有“and”(及)作为(a)和(b)之间的连接意思,也才能让马来西亚联邦成立。
某一些国会议员可能希望保留1976年以前(pre-1976)条款的用词,可是,诸如保留马来西亚成立时期的“马来亚联邦”(Malayan States)和“婆罗洲邦”(Borneo States)用词。无论如何,1976年宪法修改删除了这些历史性词语,而改为目前广泛使用的用词,即前称“马来亚”(Malaya)如今改称为“西马来西亚/西马”(West Malaysia)或“马来西亚半岛/马来半岛”(Peninsular Malaysia),以及“东马来西亚/东马”也已替代了之前的“婆罗洲”(Borneo)用词。
“另也有一些政治领袖和评论人认为希盟联邦政府应该在本届国会一次过修改所有联邦宪法条文以彰显新政府将认真归还全部自主权权益和权力给砂拉越和沙巴,对于此说法,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指导委员会(MA63 Steering Committee)、技术委员会(the Technical Committee)以及各个工作组正在积极审议和研究各主题事项,将采取各项措施努力以下放自主权权利给砂拉越和沙巴。无论如何,有关报告将于6月份定案并将由指导委员会发布。”
“对于联邦宪法第1条(2)条款的拟议修正案,确实彰显现今希盟邦政府诚意遵守砂拉越人民和沙巴人民的愿望,恢复砂拉越和沙巴作为马来西亚联邦的创始伙伴地位的第一步努力。 因此,这是值得我们全力去支持砂拉越人民和沙巴人民的努力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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