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有一千多名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因没有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的居留权证书,特区政府欲将其遣返内地,要求他们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按照先后顺序合法来港居住。在被遣送的无证儿童中,有4人对此不服,遂以香港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诉诸法院讨要“说法”。这便是吴嘉玲、吴丹丹、陈锦雅、张丽华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
诉讼几经周折后,上诉到特区最高法院(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判决香港政府败诉:按基本法规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都可享有居留权,这些子女无须经内地有关机关批准,即可进入香港特区定居。判决同时指出: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
“终审法院的这个判决,表明它对全国人大的决定具有违宪审查权。”董立坤介绍说,“判决后舆论大哗。面对由此引起的轩然大波,终审法院接受了香港政府律师的请求,于1999年2月26日作出澄清,表明特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来自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行使的基本法解释权来自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同时指出特区终审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词中,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且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特区法院必须以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依据。”
但事情还没有了结。香港政府十分关注判决对香港造成的人口压力,并在1999年4月28日公布了评估报告:如果终审法院对基本法有关条文的解释是对的话,那么在未来10年内,便会有167万大陆居民有资格来香港定居,这样大量的移民是香港社会和其经济资源所无法承受的。香港政府终于在5月21日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26日颁布解释,规定只有出生时父或母已为永久居民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而居权证亦须在内地申办。
1999年12月3日,刘港榕等17人再就居港权问题上诉到终审法院时,终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确立全国人大的释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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