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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录]世界其他国家有没有类似中国特别行政区的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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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7-11
世界其他国家有没有类似中国特别行政区的建制?
大智若愚·长歌一曲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11-02-18
引用第4楼外星来客于2007-07-12 08:50发表的  :
这么说美国联邦法院是如同虚设的?

美国联邦宪法不能与地方宪法抵触,当联邦宪法与地方宪法矛盾时,以地方宪法为准。美国中央政府权利是地方政府赋予的。这个和中国是完全相反的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11-02-17
坦桑尼亚的桑给巴尔算不算?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11-02-14
一国两制的有,不过名头不叫这个。
三苗复兴,逆光溯古。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11-02-12
引用第32楼benker于2011-02-12 09:58发表的  :
形式而已,不久的将来,这些所谓的权利都会成为历史的~

神马权利都是浮云,台湾收复后台湾变省,香港、深圳变直辖市,澳门和珠海合并
民可以乐成,不可与虑始。今父老子弟虽患苦我,然百岁后期令父老子孙思我言。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11-02-12
形式而已,不久的将来,这些所谓的权利都会成为历史的~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10-07-21
将香江过客的帖子整理成为短文,作为网刊备选
英王领地与我国特别行政区之比较
香江过客

海峡群岛和马恩岛不是大不列颠及联合王国的领土,他们的国际地位是英王领地。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在国际上有着特殊的地位。
研究英王领地和英国的关系,对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国人对一国两制多理解不深。海峡群岛分为根西和泽西两个行政区,现在将海峡群岛和马恩岛与香港简单比较来说明英王领地与我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一、    政治实体的象征:旗、徽、歌
根西、泽西、马恩岛各有自己的区旗、区徽和区歌。
马恩岛和海峡群岛不是联合王国,岛民不能选举议员进入联合王国国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区旗、区徽,但没有区歌。特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二、    对外事务
由联合王国负责。但另有协议规定,联合王国政府未征询有关地区政府的意见前,不可擅作主张。鉴于联合王国的利益与这些英王属地的利益有时未必一致,联合王国政府承诺,在外事活动中,一定顾及上述利益的分歧。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授权,可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 ,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
三、    司法
马恩岛和海峡群岛有独立的司法权,但终审权在伦敦枢密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四、    国籍、护照和居留权
《英国国籍法》适用于马恩岛和海峡群岛。这些英王属地自行签发“英属岛屿”(British Islands)护照,载明持照人为英国公民的身份。马恩岛和海峡群岛对非本地人施行居留限制。外来人口,包括联合王国公民,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不得购置房产。租房自住亦需事先获得许可。联合王国公民在二十年内累计居住十年以上,算本地人,方可申领当地签发的英籍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经过特别解释后,适用于香港。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区政府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 、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
五、    官方语文为双语
马恩岛: 马恩岛语、英语;
海峡群岛: 英、法双语;
香港:中、英双语。
六、    发行货币
马恩岛和海峡群岛的两个行政区各自发行自己的钞票与硬币,与英镑一起流通,汇率为1:1。相对英镑的ISO4217代码GBP,商业上分别以GGP、JEP、IMP作为根西镑、泽西镑和马恩岛镑的代码。
香港自行发行港币作为特别行政区流通货币。
七、    独立域名
联合王国.uk,根西.gg ,泽西.je,马恩岛.im。
中华人民共和国.cn,香港特别行政区.hk。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10-07-20
引用第23楼外星来客于2007-09-02 19:59发表的  :
为何中国政府无法干涉?

还不是一样,我不用多说了吧,只是换了个名义而已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10-07-16
引用第18楼2122于2007-07-13 05:23发表的  :
17楼的表述应该可以,“Hongkong and Macau”可以看作一个整体在句子中
.......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10-06-23
芬兰的奥兰群岛也是特别的行政区
让我悄悄朦上你的眼睛,让你猜猜我是谁?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10-06-21
然而,2001年7月20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首宗内地人香港生仔是否拥有居港权案作出判决,内地父母在港出生小孩庄丰源拥有居港权。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制度。这个案例就被普遍适用,也就是说,凡是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孩子,均可以根据这个判例获得香港居民权。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7-10-26
问一下,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有终审权么?他们与丹麦之间的关系如何?
傻子偷乞丐的钱袋,被瞎子看到了。哑巴大吼一声,把聋子吓了一跳。驼子挺身而出,瘸子飞起一脚。麻子说:“看我的面子就算了吧。”疯子说:“就是,人要有理智!”
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7-09-03
新义州本来就是朝鲜管辖的,香港是从英国收回的,这不是简单模仿就行了,现在新义州不清楚有什么发展。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07-09-03
朝鲜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就是香港的翻版,。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7-09-02
引用第22楼georgebruce于2007-09-02 19:01发表的  :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干涉香港的相关事务是正当的.

为何中国政府无法干涉?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7-09-02
香港是独特的中央授权的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非完全自治,非独立政治实体.
基本法不可以由香港自行解释或修订,权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干涉香港的相关事务是正当的.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7-07-15
是创举
也是无奈之举

强我中华、任重道远
=我的层级理念=
市、县法理平等、中心城市行政高配
市县以下设区、镇、乡
=我的区划理念=
省直管县市,保留自治州、盟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7-07-13
引用第5楼无形于2007-07-12 08:56发表的  :
一国两制学的是马恩岛和海峡群岛.在我的贴子,中英两国对比中已经说明.


研究这些岛屿和英国的关系,对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惜国人大多看不懂。现在拿来与香港简单地比较。

1.政治实体的象征:旗、徽、歌
根西、泽西、马恩岛各有自己的区旗、区徽和区歌。
马恩岛和海峡群岛不是联合王国,岛民不能选举议员进入联合王国国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区歌。特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2.对外事务
具体由联合王国负责。但另有协议:联合王国政府未征询有关地区政府的意见前,不可擅作主张。鉴于联合王国的利益与这些英王属地的利益有时未必一致,联合王国政府承诺,在外事活动中,一定顾及上述利益的分歧。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授权,可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 ,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

3.司法
马恩岛和海峡群岛有独立的司法权,但终审权在伦敦枢密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国籍、护照和居留权
《英国国籍法》适用于马恩岛和海峡群岛。这些英王属地自行签发“英属岛屿”(British Islands)护照,载明持照人为英国公民的身份。马恩岛和海峡群岛对非本地人施行居留限制。外来人口,包括联合王国公民,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不得购置房产。租房自住亦需事先获得许可。联合王国公民在二十年内累计居住十年以上,算本地人,方可申领当地签发的英籍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经过特别解释后,适用于香港。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区政府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 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 、逗留和离境 ,香港特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5.官方语文为双语
马恩岛: 马恩岛语、英语;
海峡群岛: 英、法双语;
香港:中、英双语。

5.发行货币
马恩岛和海峡群岛的两个行政区各自发行自己的钞票与硬币,与英镑一起流通,汇率为1:1。相对英镑的ISO 4217 代码GBP,商业上分别以GGP, JEP, IMP作为根西镑、泽西镑和马恩岛镑的代码。

6.独立域名
联合王国 .uk, 根西.gg , 泽西.je , 马恩岛.im
心存千秋 方能面對目前; 胸懷全局 始可經略一方
http://mkcnzaa.blogspot.com/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7-07-13
引用第6楼外星来客于2007-07-12 09:01发表的  :
拜托,香港是中国领土呀~

这就是领土的概念的变种。
主权和王权的变通。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7-07-13
引用第17楼georgebruce于2007-07-13 00:44发表的  :
Hongkong and Macau is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PRC but not a independent nation





Hongkong and Macau ARE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of PRC not  AN  in................
[ 此贴被2122在2007-07-13 05:43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7-07-13
Hongkong and Macau is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PRC but not a independent nation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7-07-12
这怎么不是直接干涉司法。该红色部分说的是另一个法律问题,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人大是6月份才释法,但香港法院的判决在1月29日已经决定,所以6月份的法律管不了1月份的事情。
但从6月份以后的关于居留权,也就是必须应用人大6月释法,而不能根据香港原先的法律惯例循1月份的判例为依据。
也就是说,将1月份判例形成的法律效力予以取消(如前哲别之箭所说,香港的判例具有法律效力)。这当然是人大直接干涉,等于是直接修改香港关于居留权的法律。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7-07-12
引用第14楼哲别之箭于2007-07-12 22:19发表的  :
“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香港和内地不同,它是普通法系地区,此人大常委会解释剥夺了终审法院既有判例效力,可以说是对香港司法的直接干涉

对不起,我还是无法理解到底哪里"推翻过去判决"了,毕竟我国是个罗马法国家.

能从法学角度仔细解释一下到底哪里"直接干涉司法"了吗?

判例效力?百度一下......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7-07-12
引用第12楼外星来客于2007-07-12 21:07发表的  :
从上面的介绍来看,哪来的推翻判决之说?

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都可享有居留权
只有出生时父或母已为永久居民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
看出区别了么?

“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香港和内地不同,它是普通法系地区,此人大常委会解释剥夺了终审法院既有判例效力,可以说是对香港司法的直接干涉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7-07-12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1999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提出的。鉴于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该有关条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是不合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其中第(三)项关于“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规定,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中。
本解释公布之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时,应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此外,其他任何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均须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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