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以前的统计年鉴中,主要指标是城市面积(Urban Area)和城市人口(Urban Population ),以市辖区为标准,区分城乡。后来发现单纯按照建制市的行政区域存在失真情况、无法进行横向比较等问题,从2006年开始,住建部重新确定了指标,改用城区面积和城区人口来对应Urban Area和Urban Population,用市区面积(Urban District Area)和市区人口(Urban District Population)来代指市辖区面积和人口。这个建制市城市城区有界定:(市本级)
(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
(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
(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但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执行标准并不统一,以后还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