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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06-23
回 无影人 的帖子
无影人:这我当然知道。。。关键是若你要翻历史,几千年你翻得完???新中国,它从诞生伊始,就不具备政权条件性质,这是最根本的,无论它叫什么名字。协警穿警服就是警察么?道理是一样的。无论改朝换代,地区公署如何改名,根本上没有政权属性,这才是关键所在。 (2024-06-22 20:57) 

你既然知道的话,那就不是你所说的“省级下来,最初只有县”
俊秀,顾名思义,就是又俊又秀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06-24
回 李清 的帖子
李清:自治州,原本就是荒唐的。没有州,却有自治州 (2024-06-23 20:57) 

所以,地级行政区划,可以统称为州,这也是和自治州相对应啊!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06-24
回 悠游江东 的帖子
悠游江东:所以,地级行政区划,可以统称为州,这也是和自治州相对应啊! (2024-06-24 10:38) 

阁下……第一步,哪条法律批准地级?先解决这个,第二步再来谈对应。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06-24
回 呂俊秀 的帖子
呂俊秀:你既然知道的话,那就不是你所说的“省级下来,最初只有县” (2024-06-23 21:53) 

新中国的宪法,拿到民国时期能用么?。。。而且,帖子的话题焦点是(法律里面找不到的)地级。现行法律,省级下来只有县级(无论叫县或者市,建制是县级)。不是我说的,法律就是这么写。这论坛的图片功能,好像被站长限制了?否则我可以把证据图片上传。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06-24
从兰州在我的主题帖下的留言来看,兰州首先应该学会理解明朝和元朝的行政区划。http://xzqh.info/lt/read.php?tid=184320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06-24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
法律没有规定楼主要吃饭,所以楼主不能吃饭,如果楼主想证明自己要吃饭,请先去做完法律的功课再来(我不想浪费时间)

虽然我对楼主的观点也有所保留,但是用你的这个论据去批驳。只能让人笑话!

因为:

对于行政执法机构来讲:法无许可即禁止。
对于老百姓企业来讲:法无禁止即许可。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06-24
个人觉得:
辩论的二方

一方将法扩大化,一方将法缩小化。

所以辩论的双方请先定义【法】。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57 发表于: 07-20
回 实在 的帖子
实在:个人觉得:
辩论的二方
一方将法扩大化,一方将法缩小化。
....... (2024-06-24 15:21) 

你先定义你自己。。。
只看该作者 58 发表于: 07-28
回 实在 的帖子
实在:
对于行政执法机构来讲:法无许可即禁止。
对于老百姓企业来讲:法无禁止即许可。
.......

经典忽悠语,能用得这么广泛,只能证明一点,忽悠成功了。

首先,什么是法
其次,什么是立法
再次,什么是法的适用范围
又次,什么是特别法
最后,什么是不法

用通俗说一点。你去银行取钱,自动取款机多给你一万元,你拿走了,是守法,还是违法?
也许你现在认为是违法,是不当得利。
但是我告诉你,不当得利定义的前6个字就是: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你要获得利益,首先要有法有许可,而不是法无禁止。所以你违法了没有?
你认为这是违法,那么只代表一点,你已经被银行和公安的宣传行为给忽悠了。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59 发表于: 07-28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经典忽悠语,能用得这么广泛,只能证明一点,忽悠成功了。
首先,什么是法
其次,什么是立法
....... (2024-07-28 10:15)

你回帖的话题偏离了。。。。请正面回应和表态,法律里面没有地级。
只看该作者 60 发表于: 07-28
回 无影人 的帖子
无影人:你回帖的话题偏离了。。。。请正面回应和表态,法律里面没有地级。
 (2024-07-28 13:43) 

宪法也没有规定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是正国级。
只看该作者 61 发表于: 07-28
楼主真是大聪明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62 发表于: 07-29
回 bundesreich 的帖子
bundesreich:宪法也没有规定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是正国级。 (2024-07-28 18:31) 

去做完功课再来。。。。《宪法》第三章的第二节,白纸黑字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却说没有【国家主席】???第三节才提到国务院,你的眼镜多少度?或者没眼,贪图嘴爽,闭着眼乱喷?
只看该作者 63 发表于: 07-29
回 无影人 的帖子
无影人:去做完功课再来。。。。《宪法》第三章的第二节,白纸黑字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却说没有【国家主席】???第三节才提到国务院,你的眼镜多少度?或者没眼,贪图嘴爽,闭着眼乱喷? (2024-07-29 09:22)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总理这个岗位就是正国级的职级待遇、最高检检察长这个岗位就是副国级的职级待遇。
宪法只规定了有这些职务存在;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有这些职级存在。但不同职务岗位和职级间的对应关系,没有。
Sold my soul broke my bones
Tell me what did I get
I kept my promise man
Show me the promised land
只看该作者 64 发表于: 07-30
回 无影人 的帖子
无影人:你回帖的话题偏离了。。。。请正面回应和表态,法律里面没有地级。
 (2024-07-28 13:43) 

我打完了左脸,这又打完了右脸。下一次,你准备送丁丁给我打?

没兴趣。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65 发表于: 07-30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我打完了左脸,这又打完了右脸。下一次,你准备送丁丁给我打?
没兴趣。 (2024-07-30 11:51) 

你牛头不对马嘴……哪条法律,批准“地级”?你为什么不正面回复?
只看该作者 66 发表于: 07-30
回 aiorio 的帖子
aiorio: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总理这个岗位就是正国级的职级待遇、最高检检察长这个岗位就是副国级的职级待遇。
宪法只规定了有这些职务存在;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有这些职级存在。但不同职务岗位和职级间的对应关系,没有。 (2024-07-29 09:29) 

你不是自相矛盾???前面质疑没有法律规定总理是正国级,后面又说最高检【就是】副国级。同样,(用你的话说)哪条法律证明最高检是副国级?单凭一句【就是】?“他就是正国级、他就是副国级”?……哈哈哈哈哈哈;同样是你的观点、理论,你自己质疑总理的正国级,又认可最高检的副国级。你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你这打脸,啪啪响。
只看该作者 67 发表于: 07-30
回 无影人 的帖子
无影人:你不是自相矛盾???前面质疑没有法律规定总理是正国级,后面又说最高检【就是】副国级。同样,(用你的话说)哪条法律证明最高检是副国级?单凭一句【就是】?“他就是正国级、他就是副国级”?……哈哈哈哈哈哈;同样是你的观点、理论,你自己质疑总理的正国级,又认可最高检 .. (2024-07-30 12:39) 

我在总理和检察长之间用的是顿号,我的本意恰恰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证明总理和检察长的级别。

请你明确找出文件证明上述岗位的级别。
Sold my soul broke my bones
Tell me what did I get
I kept my promise man
Show me the promised land
只看该作者 68 发表于: 07-30
。后期因为县域数量太多,不方便管理,于是国家发布文件(不是法律):省级政权机关在省内一定区域设立“派驻单位”便于工作,命名“地区公署”,简称地区,负责人叫“专员”,【地区公署】由此诞生,它是法律之外的历史产物,本身不具备政权的概念、属性。初期以第一、第二、第三等顺序命名(诸如第一地区公署、第二地区公署等),后期改以驻地城市命名。地区由诞生起,只是肩负一定的历史使命,就缺乏法律的有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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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吗?
只看该作者 69 发表于: 07-31
知道为啥一直不把地区和地级市明确写入宪法吗?那是因为他们都只是过渡性质的,未来还是会回归到省直管县的路子上来的!

只看该作者 70 发表于: 07-31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我打完了左脸,这又打完了右脸。下一次,你准备送丁丁给我打?
没兴趣。 (2024-07-30 11:51) 

不用给心智不成熟的人讨论。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71 发表于: 07-31
回 悠游江东 的帖子
悠游江东:
知道为啥一直不把地区和地级市明确写入宪法吗?那是因为他们都只是过渡性质的,未来还是会回归到省直管县的路子上来的!

除了最后一段,其他的认同.
未来 省是不是 直管县是个问号啊
或许 都是县,或许是 部分县部分其他的,或许全部 不是县.
只看该作者 72 发表于: 07-31
回 aiorio 的帖子
aiorio:我在总理和检察长之间用的是顿号,我的本意恰恰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证明总理和检察长的级别。
请你明确找出文件证明上述岗位的级别。 (2024-07-30 13:26) 

不对啊,这篇帖子的中心论点是(法律里面没有的)【地级】。
只看该作者 73 发表于: 07-31
回 悠游江东 的帖子
悠游江东:知道为啥一直不把地区和地级市明确写入宪法吗?那是因为他们都只是过渡性质的,未来还是会回归到省直管县的路子上来的! (2024-07-31 09:16) 

【地区】本就是法律之外的历史产物,不具备政权的属性;八十年代,全国掀起一股“撤地改市”的浪潮,地区是合法、合理撤销了;事情本该结束,后期却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撑的情况下,官方仅仅是发布某些公函、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地区”就莫名其妙的获得了政权、变成了市(而且还设区)。环节到这里出现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省级下来,(依法)本来就是县级→县或者(省辖)市、内蒙的旗。。。按照法律走,没有偏离方向,何来“回归”之说?
只看该作者 74 发表于: 07-31
回 花开半夏 的帖子
花开半夏:。后期因为县域数量太多,不方便管理,于是国家发布文件(不是法律):省级政权机关在省内一定区域设立“派驻单位”便于工作,命名“地区公署”,简称地区,负责人叫“专员”,【地区公署】由此诞生,它是法律之外的历史产物,本身不具备政权的概念、属性。初期以第一、第二、第三 .. (2024-07-30 16:18) 

①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的第三项: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没有批准【地级】,你的《组织法》能有效力么?换句通俗的话说:法律老大没有批准的事情,法律小弟能说了算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②你自己也承认了,国家只是发布“文件(而不是法律)”。虚线上面的最后一句,你自己也说了【它缺乏法律的认可】。既然法律没有认可,(遵守法律)全国都不需要承认它。
+++++++++++++++
走南闯北,路人问你来自哪里,你(依据法律)大可直接说“县域”。比如:广东省徐闻县、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海南省海口市、上海市浦东新区,诸如此类。按照法律来,肯定没错。对方是否知道,那是对方的文化知识储备问题;对方如果实在不懂,上网一查即可(那是对方的事情,你遵守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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