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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06-21
        建国伊始,法律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全国行政建制,分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全国范围,省内各县)、乡级(全国各乡镇)。街道办,是属于县级政权的派出机构。
省级下来,最初只有“县”。后期因为县域数量太多,不方便管理,于是国家发布文件(不是法律):省级政权机关在省内一定区域设立“派驻单位”便于工作,命名“地区公署”,简称地区,负责人叫“专员”,【地区公署】由此诞生,它是法律之外的历史产物,本身不具备政权的概念、属性。初期以第一、第二、第三等顺序命名(诸如第一地区公署、第二地区公署等),后期改以驻地城市命名。地区由诞生起,只是肩负一定的历史使命,就缺乏法律的有效认可。
        后期到了八十年代,全国范围掀起一股撤销地区、设市(撤地改市)的浪潮;随着社会经济、城市的发展,没有政权属性的地区已经无法跟上时代脚步,表面上被合理撤销,实际却莫名其妙的变成了市(而且还设区)?设区市(从法律层面)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擦边球”:武汉也设区,重庆也设区(直辖市设区是合法的,省辖市依法本就与县并列,无权设区)。
        设区市,
1、说它是省级?又不是重庆、上海那样的直辖市。
2、说它是市级?(现行宪法第30条括号二,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它又与县并列。
3、更不会是乡级。
        时至今日,(直辖市之外)全国范围的所谓设区市就是从当初的地区公署“演变”而来。老一辈会懂这个历史(但是很多已经故去),年轻人基本不知(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这个环节缺乏法律条款的认可,很多老百姓也无所谓(违法就违法咯),导致此争议至今没解决。网上,很多关于“地级违反宪法,撤销地级”的话题(一堆)。从语言逻辑上问:(从法律层面)不存在的东西,你怎么撤销它???已经不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它退出了历史舞台,法律层面是不存在的(没有的东西,如何撤销?)。社会上的实际情况如何是两码事,依法总没错!
        中央也有发过有关文件,说市管县或者市州合并等涉及行政建制的公函、文件,但那不是法律。政府性的公函文件只是“指导性”作用,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没有说服力)。如果公函文件能有法律约束力,法院的判决书也不需要“依法”了;法院判决书绝不会写“依据某政府文件,判决某人坐牢”,100%是写依据某某法律判决刑期。(地级)这个争议,至今没有解决;以后、将来不晓得能否解决,至少目前是有争议的!
        欢迎大家发表不同的见解,但在反驳之前,请先去做完法律的功课再来(我不想浪费时间)。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06-21
法律没有规定楼主要吃饭,所以楼主不能吃饭,如果楼主想证明自己要吃饭,请先去做完法律的功课再来(我不想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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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06-21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法律没有规定楼主要吃饭,所以楼主不能吃饭,如果楼主想证明自己要吃饭,请先去做完法律的功课再来(我不想浪费时间) (2024-06-21 20:40) 

建议先把“法律”概念即本质弄明白。人有生存权,吃饭是生存权的具体体现。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06-21
反正我不指望它能依法治国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06-21
楼主怎么看待1954年以来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1949-1988年间的海南行政区?
Sold my soul broke my bones
Tell me what did I get
I kept my promise man
Show me the promised land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06-21
地区行署的前身是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06-21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法律没有规定楼主要吃饭,所以楼主不能吃饭,如果楼主想证明自己要吃饭,请先去做完法律的功课再来(我不想浪费时间) (2024-06-21 20:40) 

哈哈哈哈哈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06-21
只能说你阅读理解能力有限,宪法文本都看不懂。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06-21
理解文本首先是老老实实看文本,而不是没看文本先瞎想添油加醋。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06-22
说得很好,所以最好坐实地级行政区,使其真正如楼主所说的“合法”了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06-22
其实是有一个短暂的时期,地区在宪法中是有明确地方政权地位的,详见75宪法。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06-22








對公權,法無允許不可為
對私權,法無禁止即可為

這是基礎常識,腦子正常的人都懂
不與サビ多論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06-22
回 uranium235m 的帖子
uranium235m:....... (2024-06-22 12:31) 

看到这个 颜色和大小,
就像 老师批改作业一样.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06-22
地级市终极形态:直辖市
强地级市都发展出来一堆以自己城市命名的本专科院校,特别是大青宁厦!!

特别有归属感。

建议大中小地级市都要向大连市学习!建设自己名字的院校、三甲医院,打造超强的市域经济!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06-22
回 东亚第一精英 的帖子
东亚第一精英:地级市终极形态:直辖市
强地级市都发展出来一堆以自己城市命名的本专科院校,特别是大青宁厦!!
特别有归属感。
....... (2024-06-22 16:45) 

到处都是莫名其妙的强省会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06-22
好,辛苦楼主提起诉讼!祝你官司早日打成!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06-22
五四宪法就规定了较大的市分为区了,现行宪法只是增加了市领县的规定罢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楼主都是扯淡,而且一开始也不是地区而是专区好吧
楼主最大的错误是分不清并列和平级。谁规定并列就一定要平级呢?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06-22
回 lhqsrc 的帖子
lhqsrc:建议先把“法律”概念即本质弄明白。人有生存权,吃饭是生存权的具体体现。 (2024-06-21 21:27) 

法律没有规定生存权,请用法律证明生存权。
而且,生存权与吃饭也没有法律关系,请用法律证明吃饭是生存权的具现。

=====================
欢迎大家发表不同的见解,但在反驳之前,请先去做完法律的功课再来(我不想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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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06-22
五种固定的"市"
        新中国一共颁布过四部<<宪法>>,按年份分为<<五四宪法>> <<七五宪法>> <<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其中<<七五宪法>>是十年动乱时期颁布的,有很多错误不予考虑.剩下的三部宪法,每一部对"市"都是这五种固定的称法:"市" "直辖市" "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 "不设区的市".
        "市""直辖市" 经常并列出现,因此宪法中的"市"指的是 除"直辖市"以外的市
        "较大的市" 只出现在<<宪法>>对行政区划设置的规定的第30条,因此"较大的市""直辖市"一样,具有行政区划的性质; "较大的市" 在<<宪法>>仅仅出现过一次,现行<<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无"较大的市"的表述.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是一对互斥的称法且 不与"市"并列出现,因此"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是对"市"的进一步分类; "设区的市"在现行的<<宪法>><<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有表述;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没有出现在<<宪法>>第30条中,并不具有行政区划的性质,而仅出现在对"市"人大组织的组成方式和地方立法权的权限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宪法第97条和第102条中.

市的分类
        宪法中没有明确对 市的分类.
        通过分析宪法法条内容以及各法条之间的关系推断出, 市分为 "市""直辖市"."市"再分为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现行的行政区划体制,市分为"直辖市" "地级市" "县级市".

两种分类的对比
        对比两种分类,"市"这一建制过于混乱:
        "直辖市"可以完全对等.
        "设区的市""地级市" 不对等."地级市"大部分都有 设区,还有 不设区的"直筒子市".
        "不设区的市""县级市" 不完全对等.宪法第97条和第102条中 "不设区的市"和"县" "市辖区"并列出现 在管理方式和权限设置等很多方面 等同于"县级市", 有了不设区的"直筒子市""地级市",行政区划上又不能等同.

"较大的市"和"地级市"
        "较大的市"并不是"地级市",而是另有所指.
        "较大的市"早在<<五四宪法>>就存在,那时还没有地级市的概念,因此二者不能对等.
        "较大的市"仅出现在<<宪法>>第30条,是对行政区划设置的补充规定,三部<<宪法>>的规定出奇的一致,结构和分类都没有变化,仅有部分微调.
        1982年对<<地方组织法>>做了一次修订,省会城市以外的市 并经过国务院批准才能成为"较大的市".随后从1984年到1993年,国务院共分四次先后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
        2000年通过<<立法法>>体系性地肯定了"较大的市"为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 共有"较大的市"49个.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由"较大的市"扩展为所有"设区的市",全文再无"较大的市"的表述.8月24日,赋予四个"不设区的市"即广东省东莞市 广东省中山市 甘肃省嘉峪关市 海南省三沙市(现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除了2月19日新成立的"地级市" "不设区的市" 海南省儋州市,所有 "地级市"都有 地方立法权.
        2015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将"较大的市"相关规定修改为"设区的市".全文再无"较大的市"的表述.
        2018年新的宪法修正保留"较大的市",但将"设区的市"立法权正式写入了<<宪法>>.国务院自1993年以后20多年来再未批准过"较大的市".
        2023年赋予"不设区的市"海南省儋州市 地方立法权,所有 "地级市"都有 地方立法权.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06-22
回 uranium235m 的帖子
uranium235m:對公權,法無允許不可為
對私權,法無禁止即可為
這是基礎常識,腦子正常的人都懂 (2024-06-22 12:31) 

对的,请楼主用法律证明:
对公权,法无允许不可为
对私权,法无禁止即可为

地级市是基础常识,脑子正常的人都懂
脑子不正常的,请用法律证明,而不是常识证明

=====================
欢迎大家发表不同的见解,但在反驳之前,请先去做完法律的功课再来(我不想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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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06-22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法律没有规定楼主要吃饭,所以楼主不能吃饭,如果楼主想证明自己要吃饭,请先去做完法律的功课再来(我不想浪费时间) (2024-06-21 20:40) 

有句俗话:法无规定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①法无规定即可为,对于吃饭、洗脸、穿衣服这类,法律不会去规定。
②法无授权不可为,顾虑公职人员懒政、怠政,上面不给权利,就不去做。对公职人员进行了约束,有些方面,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可为(比如地级)。
所以,你是强词夺理。。。看评论区,有理智的人在说你,我也就放心了,哈哈哈。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06-22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对的,请楼主用法律证明:
对公权,法无允许不可为
对私权,法无禁止即可为
....... (2024-06-22 19:31) 

常识?好一句“常识”。。。。哪条法律批准了地级?这是最根本的。你抛出了这个(常识)观点论据,就请你证明它。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06-22
回 youyuan 的帖子
youyuan:五四宪法就规定了较大的市分为区了,现行宪法只是增加了市领县的规定罢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 (2024-06-22 19:22) 

哈哈哈哈。。。并列,不平级???
比如福建、广西、上海、黑龙江、新疆并列,(行政建制)它们平级不???哈哈哈哈,笑死。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06-22
回 无影人 的帖子
无影人:有句俗话:法无规定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①法无规定即可为,对于吃饭、洗脸、穿衣服这类,法律不会去规定。
②法无授权不可为,顾虑公职人员懒政、怠政,上面不给权利,就不去做。对公职人员进行了约束,有些方面,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可为(比如地级)。
所以,你是强词夺理。 .. (2024-06-22 20:35) 

俗话,好一句“俗话”。。。。哪条法律批准了“法无规定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最根本的,你居然用俗话来证明法律?和别人用常识来证明地级有区别?你抛出了这个(俗话)观点论据,就请你用法律来证明它。
不是讲法律么?我们当然可以讲常识,但楼主你得讲法律呀,不讲法律都是浪费你尊贵的时间,你却怎么又讲俗话来了。

这脸打得,你送了左边又送右边。继续,我手正痒。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24-06-22 20: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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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06-22
回 charles960 的帖子
charles960:
五种固定的"市"
        新中国一共颁布过四部<<宪法>>,按年份分为<<五四宪法>> <<七五宪法>> <<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其中<<七五宪法>>是十年动乱时期颁布的,有很多错误不予考虑.剩下的三部宪法,每一部对"市"都是这五种固定的称法:"市" "直辖市" "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 "不设区的市".
        "市""直辖市" 经常并列出现,因此宪法中的"市"指的是 除"直辖市"以外的市
        "较大的市" 只出现在<<宪法>>对行政区划设置的规定的第30条,因此"较大的市""直辖市"一样,具有行政区划的性质; "较大的市" 在<<宪法>>仅仅出现过一次,现行<<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无"较大的市"的表述.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是一对互斥的称法且 不与"市"并列出现,因此"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是对"市"的进一步分类; "设区的市"在现行的<<宪法>><<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有表述;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没有出现在<<宪法>>第30条中,并不具有行政区划的性质,而仅出现在对"市"人大组织的组成方式和地方立法权的权限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宪法第97条和第102条中.
.......

直辖市之外,大家都是省辖市。。。湖北省公安县、广东省深圳市、湖南省凤凰县、海南省海口市。

①问题来了,你的第三段第一句。你在混淆语文逻辑概念。生活中有保安这个岗位,法律里有保安这个行政建制么?写较大的市,有界定它的属性么?出现一个字,就等同于直辖市???两个不同的概念,你也能等同,你的逻辑狗牛逼。

②谁批准:市分为设区市?宪法第30条批准设置直辖市,没有批准设置设区市。直辖市上海设区,省辖市武汉设区。能一样???哈哈哈哈。还“现行的行政区划体制”?它是法律么?如果不是法律,大家为何要认?

最后,宪法第一章第五条的第三行: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没有批准,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那些能说了算么??哈哈哈,笑喷了。换句话说:法律的老大不同意,法律的小弟能说话???哈哈哈哈哈哈哈哈,都是苍白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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