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固定的"市"
新中国一共颁布过四部<<宪法>>,按年份分为<<五四宪法>> <<七五宪法>> <<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其中<<七五宪法>>是十年动乱时期颁布的,有很多错误不予考虑.剩下的三部宪法,每一部对"市"都是这五种固定的称法:"市" "直辖市" "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 "不设区的市".
"市"和"直辖市" 经常并列出现,因此宪法中的"市"指的是 除"直辖市"以外的市
"较大的市" 只出现在<<宪法>>对行政区划设置的规定的第30条,因此"较大的市"和"直辖市"一样,具有行政区划的性质; "较大的市" 在<<宪法>>仅仅出现过一次,现行<<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无"较大的市"的表述.
"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 是一对互斥的称法且 不与"市"并列出现,因此"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是对"市"的进一步分类; "设区的市"在现行的<<宪法>><<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有表述; "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 没有出现在<<宪法>>第30条中,并不具有行政区划的性质,而仅出现在对"市"人大组织的组成方式和地方立法权的权限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宪法第97条和第102条中.
市的分类
宪法中没有明确对 市的分类.
通过分析宪法法条内容以及各法条之间的关系推断出, 市分为 "市"和"直辖市"."市"再分为 "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
现行的行政区划体制,市分为"直辖市" "地级市" "县级市".
两种分类的对比
对比两种分类,"市"这一建制过于混乱:
"直辖市"可以完全对等.
"设区的市"和"地级市" 不对等."地级市"大部分都有 设区,还有 不设区的"直筒子市".
"不设区的市"和 "县级市" 不完全对等.宪法第97条和第102条中 "不设区的市"和"县" "市辖区"并列出现 在管理方式和权限设置等很多方面 等同于"县级市", 有了不设区的"直筒子市"的"地级市",行政区划上又不能等同.
"较大的市"和"地级市"
"较大的市"并不是"地级市",而是另有所指.
"较大的市"早在<<五四宪法>>就存在,那时还没有地级市的概念,因此二者不能对等.
"较大的市"仅出现在<<宪法>>第30条,是对行政区划设置的补充规定,三部<<宪法>>的规定出奇的一致,结构和分类都没有变化,仅有部分微调.
1982年对<<地方组织法>>做了一次修订,省会城市以外的市 并经过国务院批准才能成为"较大的市".随后从1984年到1993年,国务院共分四次先后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
2000年通过<<立法法>>体系性地肯定了"较大的市"为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 共有"较大的市"49个.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由"较大的市"扩展为所有"设区的市",全文再无"较大的市"的表述.8月24日,赋予四个"不设区的市"即广东省东莞市 广东省中山市 甘肃省嘉峪关市 海南省三沙市(现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除了2月19日新成立的"地级市" "不设区的市" 海南省儋州市,所有 "地级市"都有 地方立法权.
2015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将"较大的市"相关规定修改为"设区的市".全文再无"较大的市"的表述.
2018年新的宪法修正保留"较大的市",但将"设区的市"立法权正式写入了<<宪法>>.国务院自1993年以后20多年来再未批准过"较大的市".
2023年赋予"不设区的市"海南省儋州市 地方立法权,所有 "地级市"都有 地方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