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市州即日至5月31日可进行申报。这标志着我省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正式启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时间步骤—— 据了解,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予以确定。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和步骤,应当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发展较快,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迫切需求;市州人大设立了负责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或者已准备设立该机构,市州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负责立法工作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内设机构,立法队伍建设适应工作需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辖区内有一定的法学研究、法律实务人才和科教资源,可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省人大常委会将组织专班,对申报的市州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调研、评估,拟7月下旬对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决定。与此同时,我省正加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修改工作。渊源——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这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引人关注的重要内容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修改前,我国49个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较大的市,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直接使用“设区的市”的表述更加明了,也易于理解。
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范围是比较宽的,总体上看也是能够适应地方实际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