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调整变更行政区划时审核行政区域界线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工作已经完成,经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行政区域界线为法定界线。今后各级人民政府调整行政区划时,须对请示附图中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审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区划整建制调整时,上报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请示的附图必须依照勘定的行政区划界线标绘,由省级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行政区划调整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时,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行政区划调整请示中,应明确叙述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请示附件中应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原行政区域界线图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图,并由省级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行政区划调整涉及跨省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行政区划调整请示应附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
四、行政区划调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定。
民政部
20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