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余澜涛在2003-9-7 3:43:17的发言:“从全国性的地管县改为全国性的省县直辖难道还不具有“大规模颠覆性”?”还不是对别人下定性结论?以宪法关于行政区划的基本规定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观点是“颠覆”?既然宪法的规定是: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那么在本人看来其中的“(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三款就是基本规定,而“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属于补充规定。国家的行政区划体制中的多数情况就应当按照宪法的基本规定实行,全国的普遍情况就应当是省直辖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就应当是非普遍情况。至于你的“全国性的地管县”我看不到宪法中有这样的明文规定。而且即使将宪法中较大的市解释成所谓的“地级市”进行地管县运作,其大规模推行也是很短的近期情况,而建国以来的更长时期实行的是省管县体制,并辅助以派出性机构(那不是一级法律规定的行政区划建制)作为补充。不知道喜欢将“颠覆”之词送人的老兄是否也认为推行地管县也属于老兄的“大规模颠覆性”?
在这个论坛中,主张省县直辖者不乏其人,甚至有人已经明确标榜自己是省县直辖派。不知道是老兄专对本人特殊关照呢,还是本人孤陋寡闻而不知道老兄已经给每位主张省县直辖的网友都是这种待遇?
“行政中心与周边的关系”本人认为属于政府职能问题,与行政区划虽有一定联系,但不是行政区划讨论的重点内容。而要求本人那个贴子一定要有这方面的内容,看来是觉得近2万字的那个贴子太短小,或省县直辖问题不能独立成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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