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有关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迁移,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地的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根本没有市辖区政府驻地迁移这一项:
第四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没有市辖区驻地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
《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
将市辖区的迁移包括了进去,是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16-03-24 23:46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