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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外岛]为什么金门县连江县(台湾)的县城没有设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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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4-09-05
台湾不是有法律说,县城镇可以设市吗?连澎湖都设了。
请高人解答一下。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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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4-09-05
1. 最初縣府所在地設縣轄市的規定是來自《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這是臺灣省的單行法規, 不用在福建省下, 故金馬就沒設
2. 同時適用臺閩兩省的《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縣府所在地設縣轄市, 所以金馬還是沒法設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4-09-05
台湾的连江县整县也就九千人
再搞县辖市的话应该是世界奇观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4-09-05
那作为下位法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岂不是和上位法《地方制度法》抵触了?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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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4-09-05
《地方制度法》只是没规定县治设市
又不是禁止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4-09-06
那么,设立县辖市的权利是在省,还是属于国家?各个省的自主权的差别会如此之大?民国的台湾象日本的北海道一样特殊?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4-09-06
照Rjj这么说,只要大陆专门立个《行政区划法》,法里规定直辖市可以再辖市,那重庆那几个县级市就不违宪了?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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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4-09-06
以下是引用余澜涛在2004-9-6 6:26:20的发言:
那么,设立县辖市的权利是在省,还是属于国家?各个省的自主权的差别会如此之大?民国的台湾象日本的北海道一样特殊?

县辖市的设立由县提出
省批准

正好台湾冻省以后还没有新的县辖市设立
无从知道批准权限有没有挪给中央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4-09-06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4-9-6 14:26:45的发言:
照Rjj这么说,只要大陆专门立个《行政区划法》,法里规定直辖市可以再辖市,那重庆那几个县级市就不违宪了?

只要上位法没规定的事
下位法怎么做都行
除非法院判决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精神
或者上位法不爽, 把没规定的事写清楚了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4-09-06
所以大陆的宪法有没有把话说死了?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4-09-06
它说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你认为这里的列举是不是穷尽式的?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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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4-09-06
那么县辖街道又是怎么回事?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4-09-06
被不允许设县辖市逼出来的。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4-09-06
何不试试「由县代管的省辖市」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4-09-06
以下是引用Richter在2004-9-6 22:34:25的发言:
那么县辖街道又是怎么回事?

街道范围内等于是市直接管理地区,街道只是派出机构,不是正规区划。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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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4-09-07
以下是引用Richter在2004-9-5 14:10:37的发言:
台湾的连江县整县也就九千人
再搞县辖市的话应该是世界奇观


金门如果设立市,恐怕就是要岛上4乡镇合并了。那样人口就和马公差不多了。

不过台湾地区有过乡镇合并设市的个案吗?我好象只记得切乡的一部分设立市的(三重市分自芦洲乡?),听说员林镇(一度彰化县府)推动和溪洲乡合并,这样就达到15万可以设立市了,现在也不知道还有没有这回事情。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4-09-07
联合国还是西方的标准,2000人就可以设市了……
以下是引用Richter在2004-9-5 14:10:37的发言:
台湾的连江县整县也就九千人
再搞县辖市的话应该是世界奇观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4-09-07
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4-9-7 13:09:57的发言:
不过台湾地区有过乡镇合并设市的个案吗?我好象只记得切乡的一部分设立市的(三重市分自芦洲乡?),听说员林镇(一度彰化县府)推动和溪洲乡合并,这样就达到15万可以设立市了,现在也不知道还有没有这回事情。

想设市或升格都得自食其力
不曾发生过合并的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4-09-07
以下是引用pilot在2004-9-7 13:16:53的发言:
联合国还是西方的标准,2000人就可以设市了……

那是town的定义
跟建制市差很多的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4-09-07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4-9-5 14:11:16的发言:
那作为下位法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岂不是和上位法《地方制度法》抵触了?

時間不同, 後者頒行同時前者就廢止了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4-09-07
以下是引用余澜涛在2004-9-6 6:26:20的发言:
那么,设立县辖市的权利是在省,还是属于国家?各个省的自主权的差别会如此之大?民国的台湾象日本的北海道一样特殊?

也不是只有臺灣, 民國時期只有縣以上的建制要報到中央核准, 縣以下怎麼分各省的事.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4-09-07
以下是引用Richter在2004-9-5 14:19:01的发言:
《地方制度法》只是没规定县治设市
又不是禁止

問題是《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的設縣轄市條件就那麼死, 沒有例外, 而《地方制度法》頒行同時, 原來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就廢止了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4-09-08
那台湾的县辖市岂不是没有法源了?
两部法分别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以下是引用vladimir在2004-9-7 18:56:00的发言:
問題是《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的設縣轄市條件就那麼死, 沒有例外, 而《地方制度法》頒行同時, 原來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就廢止了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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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4-09-08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4-9-8 0:01:21的发言:
那台湾的县辖市岂不是没有法源了?
两部法分别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quote]以下是引用vladimir在2004-9-7 18:56:00的发言:
問題是《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的設縣轄市條件就那麼死, 沒有例外, 而《地方制度法》頒行同時, 原來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就廢止了

[/quote]
民国三十九年四月台灣省政府綜法字第二七五○六號令頒布施行的「台灣省 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全文六十二條
地方制度法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华总一义字第八八○○○一七八五○号公布
朋友问:“你为什么走得这么执著?”“行者的眼光盯着远方,一个永远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我只能这样告诉他。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04-09-08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4-9-8 0:01:21的发言:
那台湾的县辖市岂不是没有法源了?
两部法分别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quote]以下是引用vladimir在2004-9-7 18:56:00的发言:
問題是《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的設縣轄市條件就那麼死, 沒有例外, 而《地方制度法》頒行同時, 原來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就廢止了

[/quote]
縣轄市還是有法源的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縣轄市就是十五萬人以上五十萬人以內, 而沒到這標準但已經是縣轄市不降級.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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