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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治法研究》王圣诵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乡镇自治原理,P209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设置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和政治发展要求1、乡镇政府不是农村集体、个体经济的主体,也不是农村集体、个体经济的代表(1)从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03年3月1日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乡镇政府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是局外人。(2)在村办企业和乡镇企业政府集体经济发展,乡镇政府被现代企业制度边缘化(3)在中国农村城市化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中,乡镇政府建制名不副实2、乡镇政府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三件大事从法律和政策上根本地剥夺了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1)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乡镇政府既不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也不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2)进入90年代,中央政府加强了宏观调控力度,对业务内容性质基本相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了统一管理。(3)2001年,我国在安徽等省进行农村税费分开改革试点,后推广。有些地方政府在各地税力实行政府财政改革,或严格收支两条线,或公共财政制度,或公共财产法人制度等等,都使得乡镇政府与国家权力渐行渐远。3、唯上不唯下,严重脱离群众(二)乡镇自治有自古至今的法律制度传统1、我国古代乡里自治制度2、近代乡镇自治改革试验3、农村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法律特征及其主要制度(三)乡镇自治立法基本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直接民主制度3、公共团体法人制度4、国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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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我本无情在2006-9-22 16:16:41的发言:支持基层自治,取消乡镇,县直接辖村比较好!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