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县级市,或改区,或拆出县城设县,或直接改县。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市、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各省分为州、市、县(旗);
各州、台湾地区分为市、县;
各市、特别行政区分为区、县、街坊、镇、乡;
各区、县分为街坊、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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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比重在本省内达50%的地级市升格为直辖市。部级。全国人大审批
经济比重在本省内达30%、未达50%的地级市升格为计划单列市,原为省会的将省衙迁出。副部级。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人大常委会审批。
经济比重在本市内达50%的区县升格为省辖市。局级。地级经济管理权限,可以设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经济比重在本市内达30%、未达50%的区县升格为(省)计划单列市。副局级。地级经济管理权限,不可以设区。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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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比重在本县内达50%的乡镇升格为(市)直辖镇。处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可以设街道。国务院审批。
经济比重在本县内达30%、未达50%的乡镇升格为(市)计划单列镇,原为县城的将县衙迁出。副处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不可以设街道。省人大审批。
经济比重在本乡镇内达50%的村社升格为镇。科级。省人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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