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镇的设立只需要省一级批准,导致现在镇的数量过多,而且很水,没有和乡分出区别。
而根据目前的宪法,县下面要设立市,简直是不可能的。
我的想法把镇当成城市型政府,从严实行镇的设立。
1.既然现在的地级市是广域型政府,那么地级市直接管理镇,也算是可以有了县管市的形式。
2.宪法只规定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没有对一般的市做出规定。事实上,一般的地级市在宪法上不是较大的市,是和县一样子的级别,本来就不该管县,不该分区,所以一般的市更应该直接管理镇。
等到以后,渐渐将一般的市所管理的县独立出来,实现省——市——镇,省——县——乡的格局!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