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省一般太大、人口太多,就面积和人口而言,可以称之为“力可敌国”,所辖县的数目多达上百个,因此在现有省的基础上,“县直辖于省”基本不可能,否则省长可能连上百号县长的人都认不全,怎么开展工作呢?
而且从历史上讲,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也曾多达三到四级。自从秦废除分封实行郡县制以后,从秦汉到隋唐,地方行政区划多数时期名义上是郡(州)县两级。但郡太小,一方面很多事情,比方农业社会中最常见的农田水利工程,在一郡之内办不了或办不好;另一方面,郡的数目太多,也不便于中央政府管理。因此,汉朝即在秦郡的基础上,在中央与郡之间设立了一级监察机构——州。东汉末年在平定黄巾军农民起义的过程中,州已经成为了一个实级政府。唐朝,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在中央与州之间设立了监察机构——道,而且很多地方事务,如水利工程还需要中央政府(比如工部)派人来协调。
元朝开始实行行省制度,元的行省也是今天省制的雏形。但是元省非常庞大,省下还有路、州、县三级地方政权,元帝国实质上是四级地方政府。明清是省下设府(州),府(州)辖县,而且清朝在省与府(州)之间,还有一级机构,即道。实际地方机构级别也在三级以上。
因此,从历史上看,我国设立三级地方政府是合适的,虽然现在交通有了很大的进步和过去不能同日而语,但是从大多数县到省城还是不那么方便。而且现代的经济社会事务比过去多得多,如果省市之间没有一级地方政府,什么事情都找省里,省政府也会忙得疲于奔命。
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两级地方政府,但是和我国不具有可比性。我国绝大多数省就面积、人口规模而言就相当于国外的国,省下设立两级地方政府因此也是合适的。
因此在现有的省制下,在省与县之间有必要设立一级地方政府。我们做什么事情都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自己创造一套名词符号体系自己玩。省下一级的地方政府不论叫府、州、郡,还是专区、地区、(地级)市,实质上都是一样的,我们没有必要把市的名称换成府、州、郡,那样其实是换汤不换药,而且三十年来大家已经习惯了地级市,突然改成别的什么,社会和大众反而会不适应,也会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市辖县”体制虽然不规范,但实质上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某一历史阶段中的必然产物。农业社会中,城市规模小,府(州)驻地和府(州)所辖各县没有太大的差异,所以都称为“县”,大家平起平坐没什么问题。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中心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和周边县的差异逐渐拉大,中心城市仍然在地区下面作为普通的县或与县级市就不合适了,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利于发挥中心城市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与计划经济时代,城乡、工农分割的切块设市模式相比,“市辖县”模式无疑更合理一些,因为前一种方式无疑是叠床架屋、机构重复,而且人为割断了区域内的有机联系,容易引起市、地间的恶性竞争,与赫鲁晓夫当年的“馊主义”,把苏共的州委会分割成农业州委会和工业州委会有异曲同工之妙。
“市辖县”体制肯定不是尽善尽美的,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之初,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80年代设立的很多地级市至今也没有什么非议,但是随着这项制度的推开,特别是1997年以来、“地改市”的大跃进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就全面否定“市辖县”的体制,因为“市辖县”虽然或许不是最完善的,但无疑是经过实践考验的、最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虽然由于考虑不周,出现了种种问题,但这正可以促进“市辖县”体制的完善,我们不需要也不能对这一体制推倒重来。
“市辖县”体制中最大的问题:一是“强县(县级市)扩权”的要求,二是在“撤地设市”的大跃进中,出现了许多“伪地级市”。
“强县扩权”要求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后起的县(县级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其差距与原来的地区中心城市越来越小。后起之秀开始不甘于人下,开始造反夺权。面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设立省直辖市,析出地级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来满足后来者的要求,如江苏、广东所做的。但不能采取后退的方式,将原有的地级市降为普通的县,来满足形式上的公平。
“地改市”浪潮中涌现的“伪地级市”则是由于城市化的不发达。中西部很多落后地区的地级市(指市辖区)城市化水平充其量是“镇”的级别,与中东部发达地区的强县(县级市)有着很大的差距,这样的“撤地设市”无疑是滥竽充数,还不如改回地区为好,但是现在看来走回头路很难了。但从另一方面讲中西部地区的城镇设置超前些也许也自己的好处,毕竟是城市化是大势所趋。
总而言之,“市辖县”体制无疑不是十分完美的,也存在各种问题,甚至严重的问题,这也是行政区划调整和改革的原因所在,但是从总体上“市辖县”体制必须稳定,因为目前尚没有比该体制更理想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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