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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划][讨论]实行省县直辖改革中的自治州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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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4-08-11
以下是引用小孩子在2004-8-10 22:10:14的发言:
实行省县直辖后,和海南一样,撤消自治州,改设自治县。

由相近的理念,谢谢支持!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4-08-15
以下是引用温涛在2003-9-8 23:51:24的发言:
自治县的情况太怪,有的少数民族比例高达80%以上(湖北桑植)没有设,而有的只有不足10%(浙江景宁)到设了。

桑植是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出来的,现在仍然享受民族自治政策。象在高考招生中,他是算做民族地区的。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4-08-15
以下是引用小孩子在2004-8-10 22:10:14的发言:
实行省县直辖后,和海南一样,撤消自治州,改设自治县。


海南有特殊的原因。因为海南全省只有16个县(市),若设立自治州,那这个州就占了全省一半的土地。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4-08-15
以下是引用抗争的人在2004-8-15 1:11:57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小孩子在2004-8-10 22:10:14的发言:
实行省县直辖后,和海南一样,撤消自治州,改设自治县。


海南有特殊的原因。因为海南全省只有16个县(市),若设立自治州,那这个州就占了全省一半的土地。
[/quote]
这个主题是实行省县直辖的自治州问题,老兄考虑的是实行自治州制度对省级建制的影响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是否有必要一定要在省、县之间建立属于行政区划建制一个层级的自治州问题。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4-08-15
从整个行政区划角度来看,如果今后县一级越来越实的话,那么自治州一级存在的必要性就值得商榷。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是现在的省级民族自治区也有一定的问题,首先是除了新疆和西藏外,其它三个自治区汉族均占绝对多数;其次,在区内的一些县市中,汉族占绝对多数的也非常多;应该把县一级做为最基本的单位,在这个基础上考虑设置民族自治。
所以我的建议是,取消民族自治区和自治州,只设置民族自治县。同时,设置民族自治县时要考虑人口比例要求,我想少数民族不能少于30%吧,否则以这不足30%的少数民族去自治超过70%的汉族,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都是个笑话。
当然,从根本上来说,将来应该实行各民族平等的民族政策,到那个时候,民族自治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到时候只有地方自治,而没有民族自治。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4-08-15
以下是引用小孩子在2004-8-10 22:10:14的发言:
实行省县直辖后,和海南一样,撤消自治州,改设自治县。


自治州先虚化,后撤消。
不支持余兄的民族联合方法。
我的想法:设立xx地区事务办公室,不仅只民族地区,扩大到省府不便管理的边远地区。作为省府派出的地区事务协调机构,一把手省府指定,其余成员各县推选产生。
中央---省---郡/市/州---区/市/县---邑/镇/乡---坊/里/村
        |--直辖郡---区/市/县---邑/镇/乡---坊/里/村
                       |--特区---邑/镇/乡---坊/里/村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4-08-15
以下是引用野风在2004-8-15 10:01:48的发言:
设置民族自治县时要考虑人口比例要求,我想少数民族不能少于30%吧,否则以这不足30%的少数民族去自治超过70%的汉族,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都是个笑话。

如果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方最大的民族,当地就应该让这个少数民族牵头进行自治。如果汉族是一个地方最大的民族,当地就不应该有少数民族自治。
事实上,我是极为反对在一个国家内部强行划出一块地皮让某某人群自治。首先,国家的地方政权组织本来就应该让实际居住在这里的人民自治。如果只让某某人群自治,其他的人是不是被专制呢?其次,这样做也是在培养少数民族独立于国家主体民族的少数民族意识,是民族分化政策而不是民族同化政策。多一个少数民族就多了一个分裂的可能,这样不是给自己找病么?再次,如果中国境内所有的领土都被少数民族自治了,汉族到哪里去?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04-08-15
以下是引用萧望岳在2004-8-15 12:52:43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小孩子在2004-8-10 22:10:14的发言:
实行省县直辖后,和海南一样,撤消自治州,改设自治县。


自治州先虚化,后撤消。
不支持余兄的民族联合方法。
我的想法:设立xx地区事务办公室,不仅只民族地区,扩大到省府不便管理的边远地区。作为省府派出的地区事务协调机构,一把手省府指定,其余成员各县推选产生。
[/quote]
"不支持余兄的民族联合方法"——“民族联合方法”从何而来?本人提倡的是自治县联合体,从来没有“民族联合方法”。与此对应的还有:建成区连接在一起的城市联合体——都市;地域相近的省联合体——大区,比如东北地区、华北地区、沿海地区、中原地区;有共同特点的县也可以成立联合体。基本出发点就是分开管理,允许各建制建立联合体进行横向协调。省可以向下派无住所专员,更多的应该是按行业设立部门办事机构——如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但是,不能设立如老兄所说的“地区事务协调机构”——那基本上是地区行政公署的翻版,搞两级建制三级管理模式,而且有再度实化的危险。
我每个回贴下面的签名档已经有简要说明。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4-08-15
建议采取虚州实县的办法。
自治州只是负责管理民族事务,其他的事务均由省里直接管理。
重新分省,均衡是一个重要目标。
一是面积、人口和所辖县市数目的大体均衡;
二是省会城市向省内各个方向辐射力的均衡。
http://blog.sina.com.cn/aba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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