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龍:研究急需,再次向大家請求,還望知者不吝解惑。非常感激!
(2014-04-23 13:41)
地方自治法
第4条之2(非自治区的区和邑、面、洞等的名称和区域)。
③ 由于人口减少等行政条件的变化,必要时根据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规定,可以单独设置行政运营面(以下简称"行政面"),将2个以上的面作为一个面运营。
④ 洞、里为了行政效率和居民的便利,根据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规定,一个洞、里可以分为两个以上的洞、里运营,或者两个以上的洞、里可以分为一个洞、里运营等行政运营上的洞、里(以下简称"行政洞、里")。
第6条(事务所所在地)①地方自治团体的事务所所在地和非自治区的区及邑、面、洞的事务所所在地与以前相同,如果要变更或重新设定,由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面、洞是指根据第4条之2第3款及第4款规定的行政面、行政洞。
② 第1款的条例应得到该地方议会过半数在籍议员的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