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的目标是要实现中央——省——县三级政府,
一是要减少
行政层级,二是要消除市刮县体制,
也就是地级市要撤销,实现省县直辖,
因此就要
分省,实行小省制,全国分为五六十个省。
这种情况下,省下辖市和县,市不再管县,也不在刮县。
但有极少数的特大
城市辐射功能就得不到发挥。
因此,我认为可以把那些特大城市提高半级,设为省下的副省级市,通称府,府可以辖县,
设府要制定几个原则,
1,设置目的,辐射带动县发展,不能府刮县(那些城市
规模不大,实力不强的城市就不能设为府),因此能设府的城市规模一定要大,
经济实力一定要强,
2,设置标准,城市规模标准,以
中心城区户籍
人口标准论,西部100万,中部150万,东部200万(常住人口不好确定,容易弄虚作假,所以以户籍人口为准)。经济标准,因是发展变化的,不好确定。但可以以其长期地位及表现确定,
3,设置程序,改国务院批准为全国人大批准,这样就杜绝了乱设府,像设地级市一样一窝疯上的现像,
4,府辖县的数量及规模,以中心城区户籍人口为基础标准,中心城区每10万户籍人口可以带的县的人口为15万,
如:
中心城区户籍人口100万的府,可以带的县的人口上限为150万(可以分为1——2个县),加上中心城区人口,总人口上限为250万,
中心城区户籍人口150万的府,可以带的县的人口上限为225万(可以分为2——3个县),加上中心城区人口,总人口上限为375万,
中心城区户籍人口200万的府,可以带动县的人口上限为300万(可以分为3——4个县),加上中心城区人口,总人口上限为500万,
中心城区户籍人口500万以上的府,可以带动的县的人口上限为750万(可以为为7——10个县),加上中心城区人口,总人口上限为1250万,。
5,省会和非省会达到标准都可以申请设为府(需全国人大批准),否则设为市或县,
6,府可辖县,,中心城区分为区,不辖市,因为设府的目的是要府带动县,而市一般发展较好,所以不需要府带动(因此可能会有府周围的市被围在府域内的情况,允许)。
省下:
1,府,中心城区户籍人口(西部100万,中部150万,东部200万)以上,可以辖县,不能辖市,总人口上限见上述标准,
府下:区,县,
2,市,中心城区户籍人口(西部20——100万,中部30——150万,东部50——200万),不设区,总人口上限西部200万,中部300万,东部400万,
3,县,市标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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