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明年元月1日起,我省12个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将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加上已经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武汉市,我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将实现“全覆盖”。
根据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相关决定,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将在推进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同时,严格规范立法活动,加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坚持依法立法,并要求地方用好有限的立法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据悉,设区的市、自治州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开展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发挥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增加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同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立法;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表决法规案实行“二审三通过”及其例外情形,并增加单项表决的相关规定;增加法规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定法规配套规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措施和机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