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看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15097/1956811.html)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该法规定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又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将上述三种类型的城市统称为“较大的市”
所以“较大的市”共有49个,名单如下:
(1)我国现有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7个(哈尔滨、长春、沈阳、石家庄、呼和浩特、太原、济南、合肥、南京、杭州、南昌、福州、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乌鲁木齐、兰州、银川、西安、西宁、成都、贵阳、昆明、拉萨)
(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这些较大的市分别是:1984年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8年批准的宁波,1992年批准的淄博、邯郸、本溪, 1993年批准的徐州、苏州。重庆市1984年被批准为较大市,1997年3月升为直辖市。)
(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个(深圳、汕头、厦门、珠海)
截止 2003年5月31日,这49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200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