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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依照《立法法》,49个“较大的市”清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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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4-03-17
— 本帖被 keating 从 沿革资料和数据 移动到本区(2015-07-30) —
(参看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15097/1956811.html)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该法规定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又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将上述三种类型的城市统称为“较大的市”

所以“较大的市”共有49个,名单如下:
(1)我国现有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7个(哈尔滨、长春、沈阳、石家庄、呼和浩特、太原、济南、合肥、南京、杭州、南昌、福州、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乌鲁木齐、兰州、银川、西安、西宁、成都、贵阳、昆明、拉萨)

(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这些较大的市分别是:1984年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8年批准的宁波,1992年批准的淄博、邯郸、本溪, 1993年批准的徐州、苏州。重庆市1984年被批准为较大市,1997年3月升为直辖市。)

(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个(深圳、汕头、厦门、珠海)

截止 2003年5月31日,这49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2000件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5-07-29
海南的三亚\琼海等市应该怎么算?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5-07-29

楼上的你烦不烦啊,又到这里来搅和了!你当国务院、全国人大白痴啊!

看清楚了,除海南外,其余的经济特区都小于所在地市!

1.全国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7大行政区(虚)和西藏-新疆2个自治行政区、香港-澳门-台湾3个特别行政区。2.撤省设郡和州(自治地区),全国共120个左右,由原地级单位合成,辖县和市。3.主城区人口100万以上为可设虚级县级区的甲等市,50万以上和超过20万的重要城市(郡治、原地级中心、边贸、港口、工矿等)为乙等市,甲乙等市均为副郡级,20万以上和超过10万的重要城市为丙等市(县级)。4.市下设街区,县下设丁等市(副县级)、乡、镇,均不设政府。5.支持市县同城,乙丙等市和附郭县合署办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5-08-03
我发现这种东西还是基于当时老的工业城市,诸如本溪、抚顺、大同、齐齐哈尔、淮南等市,现如今,这些市早就已经没落,但是很多后来崛起的长三角珠三角的市诸如绍兴温州常州东莞佛山中山之类的却轮不到。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5-08-05

"我发现这种东西还是基于当时老的工业城市"

当时按市辖区非农业人口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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