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市州」,省轄省級或副省級
行政區(省/自治區名義管轄),主要權利:完全省級權限、參與國際競爭、可以分設地級市。設立條件:GDP超過部
分省、直轄市或
香港特區,有歷史淵源,
人口總量過千萬等。若都市州為省會,都市州內省政府法檢監機關大院為省政府直轄街坊。
首批候選市:
a. 西安咸陽合併,設雍州(部級),分設長安、咸陽等市
b.洛陽三門峽濟源合併,設洛州(副部級)
c.武漢鄂州黃石合併,設鄂州(部級),分設武昌、漢陽等市
d.長沙株洲湘潭合併,設潭州(副部級),分設長沙、湘潭等市
e.廣州佛山合併,設廣州(部級)
f.廈門泉州合併,設泉州(副部級)
g.寧波舟山合併,設明州(副部級)
h.中山珠海
深圳澳門合併,設中山都市州(部級),分設深圳、寶安(南山新安西鄉)、珠海、澳門等地級市、特別市
i.其他各副省級市,改設對應的都市州。
j.直轄和特別行政區,北京都市州、天津都市州、上海都市州、峽西省、港九特別都市州、中山都市州澳門特別市
「都市州」俗稱「府」,比如:北京府、鄂府、廣府等。
二、「都市縣」,省、直轄市或都市州直轄行政區,副部級、廳級、副廳級等。主要權利:完全地級
管理權限、可分設縣級市。設立條件:非州城地區、GDP超過地級市(州)平均水平、有歷史淵源。都市州的州城為不需要指定的都市縣。若都市縣的上級是直轄市或地級市,則不可分設縣級市。例如:
東莞市改為東莞都市縣(副部級)、中山都市州分設大鵬都市縣(廳級,龍崗坪山鹽田等地)、香山都市縣(廳級)。
「都市縣」,俗稱「郡」,比如,江蘇省蘇州昆山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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