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qsrc:有的是民函,有的是国函,有的指明代管,有的指明省直辖,不同的批复就不知道是依据什么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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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9:28)
由国务院批复时,地级市下面的县撤县设市,地辖县级市改由地级市代管,撤地设地级市时,涉及的县级市都是说明是“由省直辖”。由各省区的批复中,再自行加上由地级市代管。
88年4月县改市的批复权下放到民政部时,最开始是用的“民行批”(民政部行政区划批复),这时县改市等还是沿用国务院批复的规则。
93年9月民政部的批复规则改变,撤县设市等,涉及的县级市不再写明“由省直辖”4个字。但国务院撤地设市等批复中,涉及的县级市仍存在“由省直辖”4个字。
96年,国务院的批复规则改变,如果是撤地设地级市,并地入地级市,析地设地级市,那么涉及的县级市仍采用“由省直辖”的规则;但析地级市设地级市、地辖县级市或地级市代管县级市划归其他地级市时,涉及的县级市不再采不明确的“由省直辖”(93年设立罗定市,罗定市就是由省直辖;94年设立地级云浮市,罗定市还是由省直辖),而是明确“由某某市代管”(见设立地级泰州市和宿迁市,以及荆门市扩容)。这是部院批复中,首次出现“代管”,之后国务院一直使用此规则(包括撤销地级巢湖市)
00年民政部的批复由“民行批”改为“民发”
02年民政部的批复由“民发”改为“民函”
02年县级市代管地级市的变更,由省区政府自行批复
13年民政部的批复规则改变,撤县设市、析县设市由地级市代管的,明确由省区直辖,地级市代管;由州辖的,明确由自治州管辖;唯有地辖的,只涉及撤县设市、析县设市等。(由于之后国务院批复的撤地设市,均不涉及县级市,所以不知道国务院是否同步改变规则)
16年国务院收权,县级市代管地级市的变更,由国务院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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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下放批复权之后,就一直是民政部下文,文中有“经国务院批准”6字。
如东宁市的批文:
民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东宁县设立县级东宁市的批复
文号:民函[2015]361号
颁布日期:2015-12-15
执行日期:2015-12-15
时效性: 现行
有效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牡丹江市东宁县设立东宁市的请示》(黑政呈〔2014〕6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东宁县,设立县级东宁市,以原东宁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宁市的行政区域,东宁市人民政府驻东宁镇通政路1号。东宁市由黑龙江省直辖,牡丹江市代管。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民 政 部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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