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因本人正在做一个关于政府中心和社会经济重心相关性的科研课题,遇到一些问题。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 第65号)第二条“关于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的规定及之前咨询民政部区划地名司该项业务的答复,如果政府驻地没有跨下一级管辖范围,不属于驻地迁移,为办公地址变更。例如,A街道办事处驻地为C路28号,是在B社区居委管辖范围,现A街道办事处驻地迁至D路39号,仍然是在B社区居委管辖范围。这种情况属于办公地址变更,不属于驻地迁移。因《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未对政府办公地址变更的程序及所需材料做出规定,故本人想了解在广东省内,政府办公址变更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收悉。政府办公地址变更不属行政区划管理范畴, 不属民政部门业务。政府办公地址变更涉及办公用房的配置(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等),建议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咨询。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