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
居委会: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既是组织的名称,也代指其对应的区划单位,后来区划名逐渐用社区取代。
名义上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实上是街道或乡镇的下级机关和区划单位。与之对应的是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当于最基层的一级行政机构。
从名称上也可以看出来,早期的政府行政机关被称作“人民委员会”,所以“居民委员会”应该也是垂直关系的机关。
居民小组:
法律来源同上,是对居委会的划分,一般存在感不强,考虑到居委会的办公机构规模已经很小了,居民小组应该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划分,没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可能居委会里每个小组会有对应的一个负责人吧。负责人称“小组长”。
村委会: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应的基层区划为行政村。
同居委会一样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属集体性质,因而其自治属性相比居委会来说体现得更加具体,但仍然为隶属乡镇的基层的区划层级。
在人民公社时期,村委会成为“生产队”,又俗称“大队”,而且这一称呼在今天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是那个时代在今天的一个活化石。
村民小组:
法律来源同上,是对村委会的划分,由于行政村可能包含多个自然村,因而村民小组在某种程度上与自然村存在对应关系,但并不是绝对的。
在人民公社时期,村民小组相应得为“生产小队”,第几生产小队可以简称为“几队”,今天也有一定的存在感。
社区: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或许可以视为居委会的2.0版,而且因为社区这个概念的出现,居委会所对应的地域(区划)也终于有了一个通名,用来与居委会这个机关作区分。
因而,在过去,地域和机关都被称作“XX居委会”,现在可以用“XX社区”和“XX社区居委会”来区分二者。
网格:
新时代近些年出现的事物,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存在着某种关系(名称也是借用),并且在疫情期间强刷了一波存在感。
从定位上来说也是居委会的下属机构,对管辖范围进行划分,因为与居民小组的功能和定位有所重复。
或许是因为居民小组已经名存实亡,网格是居民小组的2.0版?
同样,行政村也有划分网格,情况类似。
一般一个居委会、村委会下设四个左右网格,这个数量要比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少。
网格的管理人员称为“网格员”,为兼职,地位不高。看到一些信息,有时候他们还负责做监视之类的工作,这一点不展开了。
物业管理:
与上面的自治性质的单位不同,物业不是以居委会、行政村为单位的,而是以小区。
小区与居委会的关系类似自然村与行政村的关系,可能是小于、等于、大于,甚至是更复杂的组合关系。
因而物业管理与居委会也并不总是能对应的。
物业管理属企业性质,这一点与居委会这种“机关”性质的机构完全不同,虽然说是提供服务,但实际也不可避免得对小区内的事务和居民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的功能,这一点尤其在疫情期间得到体现。
其在对居民的“管理”中的实际权力来源,或许可以认为是居委会所授权的,而他们的工作也是受居委会所指派来配合。
从大的方面来说,小区与物业管理的关系类似于国家和政府,物业管理公司(政府)是由全体居民(国民)聘请(选举),并缴纳物业费(纳税)。
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居委会与小区物业的功能存在重叠。
但实际上,由于小区并非独立王国,而是上面有着一层又一层的政府,最下面还有街道和居委会。
因而在有着这么多的太上皇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可能像一个小区的政府。
居委会名为自治,实际是上级管辖权向下的体现,从这个角度看,物业管理反而更多的体现了自治的性质。当然这个权力实际上也是很小的。
对于非商品房小区来说,由于没有开发商,也并不存在天然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拆迁安置小区,往往会由街道来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而这样的物业管理公司显然会比开发商作为物业管理,更具有政府的色彩。
这体现在,这种物业管理公司面对居民,相对要强势一些,更多的体现“管理”而非“服务”的性质,
另外其“服务”的水平也相对较低,多是一些退休人员或关系户的安置岗位,许多设施维持在“能用就行”的程度,相应的物业费也较低。
另外还有一些非小区的自建楼房或者平房,并没有所谓的物业管理。
业委会:
同物业管理一样,也是以小区而非居委会为单位的。如果说物业管理相当于小区的“政府”,那么业委会就相当于小区的“国会”或者说是“人大”了。
但由于自治的程度所限,业委会这个小区的“人大”存在的意义就显得更小了。
所以多数居民对于参加本小区的业委会都并没有什么积极性,甚至出现许多小区需要像推销那样满小区拉人,而居民却连连摆手兴趣缺缺。
业委会主要体现在与物业的监督,比如提升服务水平、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等。这就类似于国会弹劾政府的官员。
但话题说回来,在没有真正的自治权的情况下,这些都只是cosplay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