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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制][讨论]“省分的县”与“较大的市分的县”之区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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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5-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行政区域划规定的原文是: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按照这个规定的基本条文第二款“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以及按照补充条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中国应该有两种县,一种是“省(自治区)分的县”,另一种是“较大的市分的县”,而较大的市是由省(自治区)分出来的,那么中国应当有省辖县,既省——县模式,也有较大的市辖县,既省——较大的市——县模式,怎样来认定一个县是省直接分出来的县,还是较大的市分出来的县。按照宪法的规定,又应该以哪种模式为主呢。记得有些县级市在设立之初就有明文规定,由**市代管,至少表明了该县级市是省辖市,至少是形式上交由某个“较大的市”代管而已。但是那些“省(自治区)分的县”呢,有由**市代管的么,哪怕是形式上的也好。再有,“省(自治区)分的县”与“较大的市分的县”之间的身份调整是如何体现的呢。
好了,还是请明人指点,也欢迎各位参与讨论。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5-06-29

是不是被我连续的几个帖子给搞糊涂了?

[em01][em01][em07]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5-06-29
曾经有省直辖的县,比如绍兴专区一度撤销时,原绍兴专区东部划归宁波专区,而诸暨县直辖于浙江省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5-06-29
“分为”本来就是胡说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5-06-29
赞同李清的说法,分这个词用得实在是。。。以后一定要改掉。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5-06-30

连宪法都如此,就不要谈其他了。

看来我们都在此瞎操心。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5-06-30
以下是引用曲径通幽在2005-6-29 14:44:58的发言:

是不是被我连续的几个帖子给搞糊涂了?

[em01][em01][em07]


对此问题,本来就没明白过。看来老兄是属于明人之列的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5-06-30
以下是引用之江云梦在2005-6-29 14:57:30的发言:
曾经有省直辖的县,比如绍兴专区一度撤销时,原绍兴专区东部划归宁波专区,而诸暨县直辖于浙江省


就是说,曾经出现过“诸暨县直辖于浙江省”时期的情况,出现在海南省的省县直辖体制试点之前。至于“绍兴专区”则是省的派出机构——地区行政公署,但是没有“省分为行政公署,行政公署分为县”的说法,可以认为那就是“省分的县”,即使地区行政公署由虚转实,也不可能实到“较大的市分为县”的地步,因为它就是省的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已经定了。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5-06-30
以下是引用李清在2005-6-29 16:17:58的发言:
“分为”本来就是胡说


既然是“胡说”,是完全否定,还是完全肯定,或是否定其之一,随意取舍,断章取义,置之不理呢?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5-06-30
湖北省辖的县(目前由地级市管辖)都是正县级,而武汉的郊区新州黄陂等又是副地级,不知那位知道是如何确定级别的。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5-06-30
应改为“省下设县、市”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5-06-30
以下是引用李清在2005-6-30 18:07:07的发言:
应改为“省下设县、市”

省下如何设县、市??

而是应该省分成县\市.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5-07-01
以下是引用李清在2005-6-30 18:07:07的发言:
应改为“省下设县、市”


那好,就按老兄说的改,基本条文第二款改为“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补充条文改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下设区、县”。
在我看来如果这样改,中国还是有两种县,一种是“省(自治区)下设的县”,另一种是“较大的市下设的县”,本质上的区别又多大?而且,在我看来,“分为”与“下设”相比,前者更像是行政区划的行业术语,后者有官场语言的味道。对于层级和级别的区别,似乎可以由此体现到一些滋味吧。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5-07-01
“较大的市”纯属无聊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5-07-02
以下是引用李清在2005-7-1 13:24:12的发言:
“较大的市”纯属无聊

“较大的市”的问题与本主题密切相关,但是不是此主题本身。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5-07-02
还是人家元朝的时候,路辖县、府辖县、州辖县,各是各的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5-07-03
以下是引用tsepa在2005-7-2 22:44:38的发言: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州应该是中国最稳定的地级建制了吧?无论是建制的存废,还是所辖的区域。作为地级民族自治地方,在自治州所辖区域内,设立了县、自治县、市。很少出现某个县划进来,划出去的状况,可以认为在那些地方没有出现两种县的问题,那就是考虑了民族自治问题的特殊地方。
而作为省的非民族自治地州地区,这是普遍的情况,两种县--省分的县和较大的市分的县是客观存在的,还经常变换着身份。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5-07-04

非自治州的地市适当整合建立一些州(自治区的地市可以和并成为自治州),州加上自治州全国搞他50个左右的,然后废除省和自治区,形成:

中央——州(自治州)——县(自治县、府)——乡(市、府的区)——村(镇、街道)——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5-07-04

终于和老兄有了共同点!

[em10][em10][em10]
郡县制:中央---(省)---郡---县\市
虚省实郡强县
反对直辖,取消特权,县市平行,机会均等!
~~~~~~~~~~~~~~~~~~
小号?查无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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