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行政区域划规定的原文是: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按照这个规定的基本条文第二款“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以及按照补充条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中国应该有两种县,一种是“省(自治区)分的县”,另一种是“较大的市分的县”,而较大的市是由省(自治区)分出来的,那么中国应当有省辖县,既省——县模式,也有较大的市辖县,既省——较大的市——县模式,怎样来认定一个县是省直接分出来的县,还是较大的市分出来的县。按照宪法的规定,又应该以哪种模式为主呢。记得有些县级市在设立之初就有明文规定,由**市代管,至少表明了该县级市是省辖市,至少是形式上交由某个“较大的市”代管而已。但是那些“省(自治区)分的县”呢,有由**市代管的么,哪怕是形式上的也好。再有,“省(自治区)分的县”与“较大的市分的县”之间的身份调整是如何体现的呢。
好了,还是请明人指点,也欢迎各位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