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恢复为原区公所级即现在整合后的乡镇级,小型,为不完全政府,不作人口限制,以独立地理单元或地域单元为一个区,设于城市化地区,与扩大后的乡镇一样下辖管理区
非城市化的城市附属地区如城市赖之而生的矿区设立厅,为完全政府,在行政上高区半级别为副县级(或改为同级,但领导高配),下辖管理区(原乡镇分解为管理区)
管理区是次乡镇级派出机构,普遍设立于广大乡镇,在此继承
社区为行政村级,不作为一级别政府,小型化,2000人左右的居民区为一社区
总层次:市-区-管理区(-社区)
市-厅-管理区(-行政村)
或者一轨制:市-区-管理区(-社区/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