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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动员搬迁而假称地震”仅是工作方法欠妥?
(11月7日江苏《江南时报》)
李清
新闻事件:受阴雨所致,陕西省澄城县很多窑洞成为危窑,政府部门为了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了许多可行的措施,但个别乡镇的工作方法欠妥。10月13日晚,少数乡镇的干部为了让群众撤离窑洞,竟用高音喇叭不断大喊“地震了,地震了” ,引起群众的惊慌与埋怨。(《三秦都市报》)
平心而论,与当年周幽王为博红颜一笑而点燃烽火的举动相比,陕西省澄城县某些干部行为的出发点要“积极”。报道中说,群众在事后表示,非常时期用“地震”来催群众撤离的方法欠妥,恳请政府部门的少数工作人员今后在工作中能够“稳妥谨慎”一些。
多么善良而通情达理的群众,他们多么体谅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把话讲得那么地婉转。然而,对于政府部门的具体当事人,为了动员搬迁竟然可以假称地震,其行为又岂是一句“工作方法欠妥”就可以糊弄过去的?
众所周知,地震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自然灾害。而我国又是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伤亡人数在全世界处于前列。社会公众普遍怀有恐震心理,甚至谈震色变。因此,对地震信息的发布应当慎之又慎。根据有关法律,地震的临震只能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发布,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发布地震预报,更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
国家《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则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现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下的第10款就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因此,对散布地震谣言的人员应依法给予处罚。
陕西省澄城县的某些干部为动员搬迁而假称地震,从表面上看,并没有造成多大的直接危害,甚至由于使群众及时得到撤离似乎还是“有功”的。然而,一次虚假信息足以给群众带来极大的恐慌。而这样的信息又是政府工作人员发布的,即使事后澄清了真相,其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难以根除。可以想见,经过这次事件,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将大大降低。这次为动员搬迁假称发生了地震,下次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不可以说发生了战争、发生了“非典”疫情呢?既然政府可以虚报灾情信息,如果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群众纷纷效仿,在自己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随意编造灾情甚至是恐怖信息,社会秩序岂不要陷入一片混乱?
总而言之,为动员搬迁而假称地震行为的性质是极其严重的。绝不是“工作方法欠妥”,而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为了严肃法纪,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对于澄城县这次事件中的有关当事人,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及时作出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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