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0079阅读
  • 56回复

[印度]1975年前锡金的地位及性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21-09-02
回 北国江南 的帖子
北国江南:这当然不是绝对的,不存在非黑即白,全或无。但是证据明显是有相对强弱性的。
不说美国的地图,中国1950年代的官方地图,我所见的都是把锡金画入印度(其实严格说应该是马恩岛海峡群岛俄属芬兰的地位),而尼泊尔,不丹是独立国家。这显然对我国后来认为的锡金是独立国家不利的证 .. (2019-06-01 20:26) 

注意一点:从法律(包括国际法)上说,地图从来不是证据。
只有民科才将他当证据。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21-09-02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注意一点:从法律(包括国际法)上说,地图从来不是证据。
只有民科才将他当证据。 (2021-09-02 15:27) 

又是一知半解,犯了极端化错误。
地图是否是法律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強弱,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程度充当证据链的一部分。
如隆端寺(与文字矛盾,以地图为准),小签原群岛,地图起了决定性作用(或之一)。
[ 此帖被北国江南在2021-09-02 18:36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21-09-03
回 北国江南 的帖子
北国江南:又是一知半解,犯了极端化错误。
地图是否是法律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強弱,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程度充当证据链的一部分。
如隆端寺(与文字矛盾,以地图为准),小签原群岛,地图起了决定性作用(或之一)。 (2021-09-02 18:18)

首先,恰巧是隆端寺案例。至今该判决没有实施,因为泰方没有签字。这个案例很多人认为是国际法院判例中少数不公允的案例之一。该寺后来引发多次泰缅冲突。2008年该寺成为世遗,柬方在申报前知会泰方,泰方的原则是不改变原有边境的情况(保留争议)同意成为世遗。2013年国际法院不得不重申1962年判例,但也只达成不武力解决的原则,并无助于解决争端。
其次,这里先申明:该寺争端的地图的源图,是条约附属地图。国际法院对关于地图的处理,是基于一个沉默原则,柬泰双方一开始都没有反对地图作为证据。结果被国际法院利用,也就是说,这里泰国犯了一个技术性错误,被国际法院钻了一个空子。但技术性错误不是法律性错误,这个空子也不是国际法原则,带有曲解性质:即地图作为条约的附属品,其法律效力不能高于条约本身。这也是泰国后来抗辩的主要理由之一。也就是说,国际法院用一个有争议的程序,承认了一份证据,所以引申的结果也变成了有争议。很多国际法研究人员都认为,国际法院的逻辑有致命缺陷,依该逻辑,泰国的主张(即地图有错误属于无效)是有效的。说穿了,就是法国和泰国之前画地图时,双方都有失误,但国际法院最后偏向于法国人的遗产,给了法国人面子,却让泰国单方面为失误买单。
再次,国际法院真正的重拳是,1930年泰国王了访问该寺时,受到了法国侨民的正式接见,但寺院挂的是法国国旗,泰方没有提出反对,这个证据这才是无争议的。但这个无争议的程序被地图这个有争议的程序所连累。导致整个判例合法性不足。
又次,1986年国际法院自打自脸,在布基索法纳和马里争端中,国际法院表示,领土主权争端中,地图只是一种解决证据,该地图本身不构成任何权利。只在特殊情况下,地图才有法律效力,即条约明确指出以地图为准(这是一句典型的法律废话,因为从来没有领土条约使用过,因为同一时间点,以当时地图的精度永远达不到当时文字描述的精度),或地图是条约的有效附属地图(这也是一句法律废话,因为有效就表示地图画法与条约的文字内容是一致的)。该寺的地图和条约走向不同,属于无效附属地图。无效附属地图无论被谁所使用,其法律性质仍然是无效的。
最后,该寺的判例,欧美对地图本身的环节并没有作为重点研究,反而是中方在黄岩岛案例前作了重点研究。很多中方解析的案例分析都强调地图之事,甚至作了过度解析,与当时的钓鱼岛争端和南海诸岛争端环境有关。对于当时的国际环境,不作过多置评。反正不管中国、日本还是菲律宾、越南什么的,在民科争论晒地图环节方面,自打自脸的事都存在。这里只附带申明一句,那些非条约的地图,不管是不是官方的,不管由谁使用,都不具有任何国际法性质。
结语,任何出现隆端寺判例的类似判例,被判失去一方都是不可接受的。中国在这方面做得更甚,在黄岩岛判例上,直接不承认审判法院本身的合法性,也当然不同意由该法院进行审判,同样也当然不承认该法院所作出的任何判例。当然,该案例对后来的影响很大,中国即使将黑瞎子岛勘界了,至今的地图也仍将东部画在界内,估计也是受了这个判例的影响,虽然在国际法上没有什么卵用,也能多打几句口水官司。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21-09-03 22:41重新编辑 ]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21-09-03
回 北国江南 的帖子
北国江南:又是一知半解,犯了极端化错误。
地图是否是法律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強弱,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程度充当证据链的一部分。
如隆端寺(与文字矛盾,以地图为准),小签原群岛,地图起了决定性作用(或之一)。 (2021-09-02 18:18) 

至于小签原群岛,地图上找不到。

如果是小笠原诸岛,那么请翻看《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的降书》。
中国没有签署《旧金山和约》,对于《旧金山和约》关于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的地位及后续变更可以不予承认。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21-09-03 22:25重新编辑 ]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21-09-03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至于小签原群岛,地图上找不到。
如果是小笠原诸岛,那么请翻看《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的降书》。
中国没有签署《旧金山和约》,对于《旧金山和约》关于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的地位及后续变更可以不予承认。 (2021-09-03 22:14) 

1876年,小笠原群岛争议最终结束,国际承认属于日本。

至于你发散思维的二战后,恰恰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其属于日本,南鸟岛,火山列岛,冲之鸟,琉球也属于日本,美国占领无理。其中,周恩来正式发布外交声明。
1950年11月20日苏联发出《苏联政府关于对日和约问题致美国的备忘录》,其第三条质疑美国的托管:“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都没有说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必须脱离日本主权,而这个宣言的签字国又曾宣布:它们‘无扩张领土之意’。这样一来,问题就发生了——备忘录中把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移交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为管理当局的建议,其根据何在?”其后1951年5月7日《苏联关于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意见书》,1951年6月10日《苏联政府为对日和约问题再度致美国的照会》等等文件,重申了同样的反对美国托管、但又支持日本领有琉球的立场。中国方面表示支持苏联主张,1950年12月4日外交部长周恩来《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指出,“关于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均未有托管的决定,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
[ 此帖被北国江南在2021-09-05 21:41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21-09-03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首先,恰巧是隆端寺案例。至今该判决没有实施,因为泰方没有签字。这个案例很多人认为是国际法院判例中少数不公允的案例之一。该寺后来引发多次泰缅冲突。2008年该寺成为世遗,柬方在申报前知会泰方,泰方的原则是不改变原有边境的情况(保留争议)同意成为世遗。2013年国际法院 .. (2021-09-03 21:39)

布基纳法索与马里的案件,恰恰有1958-1960年间法国国家地理研究所出版的地图因其客观中立,所以证据意义较高。但其却不是条约的附件。这充分反驳了你说的“那些非条约的地图,不管是不是官方的,不管由谁使用,都不具有任何国际法性质”这种本帖中你的第三个绝对化的判定的错误性。
至于隆端寺所谓争议的是什么,你再去查查。反正你很会复制粘贴,从而不断转移视角,使旁观者忘了50楼你说了什么,50楼的观点才是后面辩论的起由。即使你后面发散思维,努力复制粘贴你认为对你有利的文字(本身这些文字也不支持50楼观点),也明显可以看出,你50楼绝对化的判定站不住脚。
不能再随你乱转进了,必须回到关键。现在再看看,50楼怎么说的?我觉得,一旦一个人严谨,科学,有逻辑,在说出100%绝对性判断的话以前,一定会三思而后言。
[ 此帖被北国江南在2021-09-04 19:29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21-09-04
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在领土条款上是完全适合美国政府扩张占领和侵略的要求的。草案一方面保证美国政府除保有对于前由国际联盟委任日本统治的太平洋岛屿的托管权力外,并获得对于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黄列岛、西之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等的托管权力,实际上就是保持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而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

——猜猜看,这是哪国政府的立场(官方一贯立场,此例只是众多之一),又是谁代表政府公开声明的?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