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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马怀德:行政区划变更“隔级决定”方式有待完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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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6-01-29

马怀德:行政区划变更“隔级决定”方式有待完善
2016年01月29日 16:54 来源于 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制定《政区划法》具有现实必要性。”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撰文,呼吁认真对待当前行政区划变更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建议在区划调整过程中加强地方人大和公众的参与力度。
  马怀德表示,目前,规范我国行政区划的主要程序依据是国务院于1985 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和民政部 2004年发布的《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批程序和纪律的规定》,但二者内容显得过于简略、滞后,不仅管理工作时常无法可依,管理部门往往也畏首畏尾。
  近年来,区划变更日益频繁,“县改市”热潮过后,现今的“县变区”逐渐升温。区划合并涉及多方利益,比如,划入地市级的县域,公民基本保障可能短期内未有明显提升,房价往往首当其冲。区划变更,各种利益夹杂其中,调整程序稍有不慎,就可能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很多地方因区划变更引发集体上访或大规模群体事件。
  从当前区域变更体制看,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宪法规定了“隔级决定”,即国务院决定省市以及县级建制,省级政府决定乡镇区划。马怀德表示,隔级决定有助于均衡地方的利益博弈,但在实践中,隔级决定也影响了地方对区划变更进行自主管理和决定的权力,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
  而且,“这种集权的管理模式已不太适合区域经济社会的多样化、差异化发展需求和民主理念,”为了在区划变更中发挥地方自主权,马怀德建议可以划分为上级机关主动变更和地方机关依申请变更。
  发挥地方自主管理的方式之一就是“有必要建立人大常委会参与机制,应当让人大常委会参与行政区划变更的方案制定和论证、审批等程序。”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正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的职权,行政区划调整无疑属于地方重大事项。
  与人大参与机制相关,马怀德还建议通过信息公开和听取公众意见程序,将行政区划变更纳入民主参与机制。除此之外,还可以增设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环节,以确保区划变更的科学性。
  2010年中央决定,北京市的崇文区与东城区,宣武区与西城区合并。有学者就曾指出,直到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未得到任何表达意见的机会,北京市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绝大多数市民也不知情,有种“突然”的感觉。
  马怀德指出,北京市行政区划的变更就暴露出隔级决定忽视地方权力机关自主管理权的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出现宪法危机,“国务院试图变更一个地方的行政区划,但地方的权力机关不同意;或者,地方权力机关试图变更本地区内的行政区划,但国务院不批准。”
  另一方面,地级市管辖区县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根据宪法规定,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层,并没有地级市一层,“地级市管辖区县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但实践中,地市级已经成为省县的过渡。
  如何清晰界定区划变更体制,明确自上而下的审批程序,以及自下而上的申请流程,均有赖于出台更为细化《行政区划法》。■


详见《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行政区划变更的法治问题
1条评分奖励+5
keating 奖励 +5 首帖+ 2017-03-03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6-01-29
行政区划这档子事儿,就是有了成文法,细节条款也得每隔5年10年一修了……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6-01-29

      马怀德:另一方面,地级市管辖区县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根据宪法规定,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层,并没有地级市一层,“地级市管辖区县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但实践中,地市级已经成为省县的过渡。
  如何清晰界定区划变更体制,明确自上而下的审批程序,以及自下而上的申请流程,均有赖于出台更为细化《行政区划法》。■


详见《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行政区划变更的法治问题》



       马教授没看新闻?去年宪法就赋予全国所有的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较大的市”身份使地级市辖县合法化。

       马教授居然还能说出这么过时的话?
你是xxx又如何?然而我赵日天并不服!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6-01-29
隔级决定就是层层牵制、层层内耗。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6-01-29
回 寂静岭 的帖子
寂静岭:       马教授没看新闻?去年宪法就赋予全国所有的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较大的市”身份使地级市辖县合法化。
....... (2016-01-29 18:15) 

现阶段,市辖县仍然没有宪法依据。
赋予设区的市有限立法权的是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而非《宪法》。并非有立法权就是“较大的市”,根据《立法法》第72条之规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并不包括在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之范围内。因而《宪法》第30条的规定,不能扩展适用于全国。但是,《立法法》中的“较大的市”并不享有特殊权力,仅因逐步开放地方立法权和明确原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存废的文义表述需要而存在。
另外,2015年8月修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已经将原条款中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较大的市”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我认为,下一次修宪中,一定会解决市辖县违宪的问题。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6-01-29
回 寂静岭 的帖子
寂静岭:       马教授没看新闻?去年宪法就赋予全国所有的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较大的市”身份使地级市辖县合法化。
....... (2016-01-29 18:15) 

有立法权不等于较大的市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6-01-30
回 seanchung 的帖子
seanchung:现阶段,市辖县仍然没有宪法依据。
赋予设区的市有限立法权的是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而非《宪法》。并非有立法权就是“较大的市”,根据《立法法》第72条之规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并不包括在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之范围内。因而《宪法》第30条的规定,不能扩展适用 .. (2016-01-29 20:56) 

抄宪法第三十条一百遍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6-01-31
回 我是谁 的帖子
我是谁:抄宪法第三十条一百遍 (2016-01-30 00:29) 

几个意思?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6-01-31
地级市在法律上的正式称呼是“设区的市”。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6-01-31
支持下放权力到地方。即使隔级管理,国务院也最多只能管到地级,这种管到县级的做法,使得行政区划的调整严重滞后。

地级的调整,国务院批;
县级的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批;
乡级调整,地级市地区自治州批。

更好的做法是,全国区划不需要整齐划一,由各省根据自身的面积大小人口多少来决定。比如有的省可以是省、市(县)两级,有的省可以是省、市、区(县)3级,有的省可以是省、郡、市(县)三级。名字都不需要各省相同,也许会有点乱,旅行的时候需要理解一下,但肯定会更符合各地的实际。
全国分为省、州;省分为州、县;州分为县、区。

城市化的州县别称为市,民族自治的省州县称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6-01-31
有立法权的市=较大的市=地级市 含设区的市和具有立法权的不设区的市
无立法权的市=较小的市=县级市 即不具有立法权的不设区的市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6-01-31
民政部应该管到乡镇级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6-01-31
我认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授予各市地方立法权,人口少、事情较为简单的立法权限相应较少,人口多,情况复杂的立法权限较多(动态调整)
如果没有省辖县,设立桐庐地级市。
(小号为药祖圣地)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6-02-02
回 baby_7304050 的帖子
baby_7304050:有立法权不等于较大的市 (2016-01-29 21:50) 

较大的市除了地方立法权也没有其他实质性的权力了  让所有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等于架空了较大的市 一种能力所有人都会就不叫能力了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6-02-02
县级以上(含)政区的变动,应当全国人大(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合理。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县级普选,以上各级均为间接选举。
理论上,县级政区变动,会直接影响全国人大的构成。
也就是说,县级政区一变,全国人大跟着变。
因此,县级以上(含)政区变动,全国人大才有资格批。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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