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对
单一县的定义:2个或多个主体曾经同属一县,新主体是从旧主体拆分出来的。时限就限制在民国以来吧(民国初年就是两个县的,肯定不算单一县),如果波及到古代,就太泛滥了。
而且。如果一开始是甲、乙2县并立,后撤消甲县(驻丙镇)并入乙县(驻丁镇),然后乙县迁驻丙镇。因为一开始不是单一县,所以不算。如
房山县(区)与良乡县、德清县与武康县、商河县与乐陵县、安县与北川县等等2、本文对
失落的定义:曾经是县(县级市)城,后因各种原因,失去县(县级市)城的地位,变为普通
乡镇3、本文对
复兴的定义:
首先:复兴不是指恢复、回归、流转。
恢复是指(之前析甲县设乙县,)撤消乙县,并入甲县;后析甲县恢复乙县。新的甲县这个主体仍是原来甲县的直接继承,因此不算复兴。如
丰润县与丰南县等等太多了
回归是指,甲县从丙镇迁到丁镇,后又迁回丙镇。甲县这个主体本身并没有任何
变化,只是迁了几回治,因此不算复兴。
流转是指,甲县从丙镇迁到丁镇,同时析设乙县驻丙镇;或者(之前析甲县设乙县,)撤消乙县(驻丙镇),同时甲县从丁镇迁到丙镇。主体有变化,也有迁治。但是丙镇没有失落这一步,也无从复兴。如
融安县与大苗山县的融水镇、儋县与那大县的那大镇等等 当然,以上包括类似情况,或可以更繁琐一点,或者恢复、回归、流转等进行结合,但本质没有变化的话,都不能叫复兴
其次:复兴要求在一定的时候同时出现2个主体,2个主体发生了升格、迁治、分割、新设、撤消等繁复的变化,最后复兴的新主体以另一种模式回到旧主体的旧治,而不是旧主体的直接继承或搬家
4、好了,说了半天,好像用文字不能准确描述,那么在正文中予以具体的表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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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
Q兄把帖子转到这里,大约是看到“民国以来”这几个字了,民国以来只是避免把时间前溯到秦朝而已,其实完全可以按前面几个帖子一样限定在1949年以来的。其实这完全是
地名文化版的中地名归类。放在
历史政区版反而不伦不类。
之前果然没有表达清楚,现在重新理一下思路:
一个新的设定:如果旧主体既没有搬过家(指到新主体的家),也没有撤消并入过新主体,是不算了。
一个新的设定:两个主体,前者撤消并入后者,后者没有搬家到前者的家,然后大致以前者的原区域恢复前者(或新设一个),不算新主体。因为根据上一条,后者没搬家,也没撤消。
两个主体,前者撤消并入后者,后者搬家到前者的家,然后大致以后者的原区域新设一个,算新主体。但如果后者的名称在搬家时或搬家后
更名为前者,再新设的又完全以后者为名(通名专名都一样)
注:如果从甲县分出乙县,乙县又并入丙县,这时丙县算一个新的单一县(这之后,甲乙两县的区域不再算一个单一县)。
如果乙县撤消并入甲县,乙县地方后来从甲县拔给丙县,这是丙县算一个新的单一县(这之后,甲乙两县的区域不再算一个单一县)
好复杂的话,绕到自己头晕了。太复杂了,有点玩不下去了,但越来越接近自己原来的想法了。
算了,不再多说了,太冷门太复杂的设定,估计除了K兄,没人能绕得清楚。
言归正传:
下面所说的撤并,指两个主体重新合一,可能是新主体并回老主体,也可能是老主体并入新主体
用穷举法再理一下:
1、老家复兴:旧主体从原级别升格、从老家搬走(先后顺序无所谓)后,再分设一个原级别的新主体驻在老家
2、老家复兴:旧主体分出新主体,旧主体撤并了,很久以后新主体搬到老家
3、老家复兴:旧主体分出新主体,后来旧主体从老家搬走了,很久以后新主体搬进老家(可以同时撤并旧主体)
1、新家复兴:第一个旧主体(驻老家)分出第二个旧主体(驻新家),后来第一个旧主体撤并了,第二个旧主体搬到老家,很久以后再分出新主体驻在新家
2、新家复兴:旧主体搬到新家,又搬走了,再分出新主体驻在新家
3、新家复兴:旧主体分出新主体,新主体留在老家,旧主体搬到新家,后来旧主体撤并了,很久以后新主体搬到新家
4、新家复兴:旧主体分出新主体,新主体撤并了,很久以后旧主体搬到新家
5、新家复兴:第一个旧主体分出第二个旧主体(驻新家),都撤并或撤消并入第三方(第三方也是从同一个单一县分割出来的)了。很久以后第三方在新家拆分或分设一个新主体,而且要求新主体和原来2个旧主体的辖区都大不同,通名或专名也至少有一个不同
1、可能还有。如:
新家复兴:旧主体分出新主体,后来新主体从新家搬走了,很久以后旧主体搬进新家(可以同时撤并新主体)。好像还没有这种案例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16-03-24 20:21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