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05年撤县建市(县级市)建议标准》规定,达到以下四个标准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
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5%。
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40亿元,财政收入不少于2亿元,
第二、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
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4、全县乡镇总数中建制镇的数量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