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市从北洋时期开始就和西方的市就有差别,当时想要模仿西方的市,但是由于既有城市规模,把市分为特别市与普通市,特别市的地位相当于县,和县同受省行政长官的直接监督(京都则受国务院内务总长监督)。普通市隶属于县,受县知事的直接监督。也就是现在通称的县级市和县辖市。国民政府把特别市改为院辖市(即直辖市)升格为省级,把普通市改为省辖市升格为县级;抗战胜利后因为台湾经济发达,特别设置了县辖市,因此中华民国实际是院辖市(省级)、省辖市(县级)、县辖市(乡镇级)三级城市体制,根据民国所设三级城市,可以看出基本都是以城区带部分近郊设置的切块设市,比较特殊的是厦门、汉口这两个整县改市以及收回的租借地设市。解放后,省辖市被分为二级,省直辖称为省辖市(80年代以后改称地级市),专区管辖称为专辖市(80年代以后改称县级市),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农产品供应,从50年代后期开始在部分大城市实行了市管县体制。83年,市管县体制全面推开,试点时是大城市带大农村,中等城市带小农村,效果较好;但是从90年代开始由于地改市的推行,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小马拖大车地级市的出现,市管县体制已经变化成了传统的省府(市)县(区县市)体制,真正符合西方欧美市这一含义的城市基本没有了。现在的市——直辖市其实是以省政府兼市政府(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的市政府实际上说是省政府比较合适,然后在城区、近郊区范围设置一个小市政府与远郊区县平级比较合适);副省级市、地级市其实是以府政府兼市政府(市政府其实是府政府,多区市的城区、近郊区范围设置一个小市政府与远郊区县平级比较合适,单区市市辖区其实是以县政府兼市政府);县级市(含单区市市辖区、远郊区)其实是以县政府兼市政府(城区、近郊区设置一个小市政府与乡镇平级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