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就是说一个村的土地属于全体村民所有。所谓村民,是指户口在该村的人,这一点应该毫无疑问。但事实上由于国家三十年(好像后来又加了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因婚嫁、生死、外迁等原因,使得农村土地事实上的归属(使用)一塌糊涂。比方:湖北某村,有四川、山东媳妇,有外嫁江苏、广东的女儿,有外迁上海、北京的大学生。户口在江苏、广东的外嫁女,户口在上海、北京的外迁大学生,他们已经不是合法村民,却依然占有着村里的土地,而迁入该村户口的四川、山东媳妇,明明是合法的村民,却无一寸土地,她的土地却在千里之外的四川、山东。因为有继承权,若干年后,甚至在城里的第二代第三代都有可能在遥远的地方有着自己过世外婆名下的一块土地,而该村的村民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傻傻的被不是该村村民的遥远的城市人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