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憲法:
第十一章 地方单位
第七十二条 共和国的地方单位是市镇、省和海外领地。其他一切地方单位依法律建立。
这些地方单位由选出的议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自主管理。
在各省和领地,由政府的代表负责维护国家利益、监督行政并且使法律获得遵守。
第七十三条 关于海外省的立法制度和行政组织,可以根据它们的特殊情况的需要,采取适合的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共和国的海外领地应当有一个特别的组织,考虑在共和国整体利益中它们自己的利益。在征询有关领地议会的意见后,应由法律确定并且修改此种组织。
第七十五条 凡没有只是在第三十四条提到的普通法上的公民身份的共和国公民,在他们还没有放弃其个人身份的时候,仍保有他们的个人身份。
第七十六条 各海外领地可以在共和国之内保持它们的地位。
如果各海外领地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它们的领地议会审议表示愿意,它们就可以成为共和国的海外省,或者彼此之间联合成为或者单独成为共同体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