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本规定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开始试行)
城市人口: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
区。
设区市的市区人口是指:
1、人口密度超过1500人/平方公里的设区市的市区的全部人口;
2、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设区市的市区的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
道办事处地域的人口;
3、第2点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
,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的人口。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
1、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的人口;
2、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该建制镇
(乡)的全部行政区域的人口。
镇人口:
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
1、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的人口;
2、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委会的驻地,该村委会的全部区域
3、在以上地域范围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
地区,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计算为镇人口。
乡村人口:
城镇人口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人口。包括集镇和农村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