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网友主张在中国搞类似于日本的都制和府制,今天我也凑个热闹,来个带有都府制的方案。
日本的都和府,都相当于日本的县,当然本人的都府制与日本的并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
都是与省并行行政建制,府是与县并行的行政建制,即全国分为若干省和都,省分为若干县和府。当然实行这个方案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实行省县直辖,取消地级建制,取消市管县体制,也要取消直辖市体制。否则就会乱上添乱了。
我感觉非常有必要解释一下的就是:这里所说的都,是指首都特区,是与省同级的地域型(区域型)行政建制;这里所说的府,是指省府特区,是与县同级的地域型行政建制。在都和府的辖区内,都可以按聚落的规模和特性的标准,设立市、镇、村等聚落型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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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全国分为若干省,省分为若干县,按聚落特性设立市、镇、村;省和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聚落区可跨越县域、省域;以不搞直辖市体制为宜;城市建成区基本覆盖了整个县域则实行市县合一制;都市区是建成区连成一体之多个城市的联合体而不是一级建制,乡是村的联合体而不是一级建制;各建制可实行民族自治,但自治州为自治县的联合体而不是一级建制;层级化与行业化、聚落化的综合运用、有机结合,是缩减区划层级、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手段
目标理顺并精简层级,建立区域型建制和聚落型建制互补的行政区划体系
力荐 两级区域(省和县)、三类聚落(市、镇、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