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了宪法原文哦。而引用的是82年宪法么,而中国的第一部宪法——54年有关行政区划的规定于此还是有差别的,作为对比放在下面好了:
54年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82年宪法: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宪法有基本条文和辅助条文之分,在这里(一)、(二)和(三)就是基本条文,接下来的那个小自然段就是辅助条文了。谁为主,谁为次,自己下判断好了。这是其一。
其二,按照54年宪法辅助条文第一款“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就只能分为区,而不能分为县。
而按照82年宪法的该项条款“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就即可以分为区,又可以分为县了。
这样的变更来自于59年的宪法修正案,不知道这样的“出于解决城市农副产品供应问题”的举措,是出自于既懂得法律又懂得行政区划之人,还是相反。总之在宪法中加入了“、县”一个标点符号和一个字后,中国的市制就走上了违背本意的创新之路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制也就不断地推陈出新了。不是市的可以变为市,不是较大的市的也可以变为较大的市,至于他们都是什么变来的,就不必操心了吧,反正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就是了。而且,不仅是市制本身,市所辖的区域,也可以市辖区、市辖县、市辖市地来回变。几十年这样的操作下来,什么是“市”,是么是“县”,是么是“市辖区”,恐怕连那些专家和权威们也说不清楚了。也许还需要质问我们2000千多年前的祖先,你们当初为什么没有搞清楚“县制”;也还需要质问西方的近代革命者,你们为什么没有搞清楚“市制”?状况复杂的中国,就是因为应用了这些“县制”和“市制”,而变得更加复杂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