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划:
第一级:省、自治区、都;
第二级:府、自治州;
第三级:县、民族县;
第四级:乡、民族乡、市;
第五级:村。
第六级:组、镇。
即:
全国划分为若干省、自治区,并设有一都——北京;
省、自治区下设府、自治州;
府、自治州下设县、民族县;
县、自治县下设乡、民族乡、市(居民点);
乡、民族乡下设村;
村下设组、镇(居民点)。
另:
县下分为许多的居民点,其中较大的称为市,较小的称为镇。
市归县管,择其一为省政府驻地、一为府政府驻地、一为县政府驻地(亦可同城而治),或独立建制,但皆需为县政府所管辖;
镇归村管,择其一为乡政府驻地,一为村委会驻地(亦可同镇而治),或独立建制。
说明:
以上其各行政区划名称皆不完全等同于现在个行政区划名,本方案主要参考日本行政区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