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扩权强县工作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县(市)人民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县域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开展扩权强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有序赋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发展的原则。
除规划建设、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外,其他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原则上应当交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行使。
第三条[县(市)政府职权界定]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管理的事项,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行使批准和管理权。
第四条[职权委托]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管理的事项,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行使批准和管理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管理的事项,可以委托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受委托执行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不得再委托。
第五条[扩权事项指导目录]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扩权事项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示要求] 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委托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管理的事项名称、办理程序等报省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自执行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机构设置] 实施扩权强县工作确需调整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直接批准和管理的事项,在县(市)采取设置受理点、配备工作人员等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根据县(市)实际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本省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县(市)设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相关分支机构,支持和帮助开展扩权强县工作。
第八条[工作职责]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扩权强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扩权强县工作定期进行社会效益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扩权事项依法实施。
第九条[监督检查] 在扩权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工作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本办法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参照适用]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行使的批准和管理权限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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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