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余姚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文号:浙政函〔2003〕6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余姚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甬政〔2003〕20号)悉。经研究,同意余姚市部分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洪山乡建制,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陆埠镇。调整后,陆埠镇辖20个行政村、2个居民区,镇政府驻地不变(钟山东路)。
二、撤销朗霞镇建制,将其所辖的大庙周、水阁周2个行政村并入泗门镇。调整后,泗门镇辖16个行政村、4个居民区,镇政府驻地不变(府前路18号)。
三、撤销低塘镇建制,将其行政区域和原朗霞镇除大庙周、水阁周2个行政村以外的其余行政区域改由余姚市政府直辖。在此区域内设置朗霞、低塘2个街道办事处,作为余姚市政府的派出机构:
(一)朗霞街道办事处。其管理范围为原朗霞镇的新南王、赵家、新新、熊家街、干家路、朗霞、杨家、天华、天中等9个行政村和朗霞居民区,以及原低塘镇的镇西、邵巷、西墟、龙王堂等4个行政村,共13个行政村、1个居民区,办事处驻朝阳路38号(原朗霞镇政府驻地)。
(二)低塘街道办事处。其管理范围为原低塘镇的洋山、历山、黄湖、黄清堰、芦城、低塘、汤家闸、姆湖、镆剑山、郑巷、西郑巷等11个行政村和低塘、直河路、历山、郑巷等4个居民区,共11个行政村、4个居民区,办事处驻镇北路98号(原低塘镇政府驻地)。
四、撤销老方桥镇建制,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西北街道办事处。调整后,西北街道办事处辖17个行政村、9个居民区,办事处驻地不变(长安路22号)。
宁波市和余姚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精简、效能”的机构设置原则,适时周密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行政区划 批复
抄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民政厅、体改办、计委、经贸委、建设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余姚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