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民国以后曾举行过全国性和地区性的人口调查,但未能执行人口普查的原则,统计方法不尽科学,不能取得准确的全国人口数字。
(一)内务部举行的全国人口清查
民国元年,内务部曾举行全国人口清查,采用逐户调查的方法。调查项目有: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出生率及死亡率,但未规定调查人口的标准时间。
虽然是全国调查,但只有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福建、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等19个省和绥远、京兆两个特别区进行了清查。尚有若干个省于民国五年以后方始举行清查。调查结果迟至民国五、六年始由内务部陆续公布。这次清查,大都采用逐户调查,但亦有地方官厅估计的。调查结果全国人口数字为405 816 967人。
以后,各省分别采用上述人口清查方法自行逐年调查人口,持续年数不等。其中:自民国元年至十六年,历年编查的有山西省;自民国元年至十年的有江苏、吉林、黑龙江、察哈尔4省;自民国元年至七、八年或四、五年的有浙江、江西、山东、直隶、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辽宁、新疆10省;其间只编查过一二次或推迟至民国四、五年才开始编查的有安徽、贵州、福建、甘肃、青海、宁夏、绥远7省;完全未编查过的有陕西、云南、广东、广西四省。
(二)民国十七年,内政部举行的全国户口调查
民国十七年,内政部制定《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附有调查统计表式,通告各省市政府,由民政厅于该年12月底以前作出调查汇报。调查方案如下:(1)调查表分住户、船户、寺庙、公共户四种,规定调查常住人口。(2)调查项目、住户、船户调查表为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已未嫁娶、有无子女、年龄及出生年月日、籍贯、曾否加入国民党、住居年数、职业、受教育程度、宗教、废疾及其他共14项。公共户与寺庙的调查项目,较为简单。(3)分区调查方法,除已实行自治章程的省份,按自政区划办理外,其余省市均依警区办理。未设警区的由该地方官署,按保卫团或民间习惯划分。(4)关于调查的标准时间未加规定,只限定调查结果于12月底以前汇报。
这次调查,一方面未规定调查人口的标准时间,调查项目多而又杂;另一方面在发布调查命令时,仅发出调查表和布置人口调查任务,对调查的准备工作均未安排,由各省市民政厅局自行处理,致使各省所用表格与部颁表格不尽一致,所得数字不很确实。
调查结果,延至民国十八年,只有江苏、浙江、安徽、河北、辽宁、湖南、陕西、山西、湖北、黑龙江、新疆、绥远、察哈尔13省及南京、上海、北平、天津、汉口5特别市报部。调查项目只涉及户数及男女人数,其他项目不是未加填报就是填报了也未加汇总。查报人口总数为211 930 000人。内政部以此为依据,对未查报户口的省份,按各该省原有最后一次调查的数字,参照土地面积和人口密度,对照邻省报部和调查数字,予以估计,求得全国人口总数为441 850 000人。
民国十八年后,各省市政府有逐年自行调查户口之举,其编查方法多系根据内务部《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及表式办理,各年编查的省市如下:
民国十八年有山西、河北、吉林、绥远、察哈尔、熟河、宁夏;十九年有湖北、山西、山东、河北、陕西、辽宁、察哈尔、宁夏及汉口;二十年有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山西、河南、察哈尔、宁夏;二十一年有江苏、浙江、江西、陕西、山西、河南、云南、广东、湖南、察哈尔、宁夏、绥远及广州;二十二年有江苏、安徽、河南、湖北、贵州、陕西、广西、宁夏、青海;二十三年有江西、安徽、山西、甘肃及南京、上海北平、天津;二十四年有湖北、河南、河北、青海、威海卫特别区及西安、贵阳;二十五年有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新疆、青海、察哈尔、绥远、宁夏、南京、成都、贵阳、重庆。
(三)政府举办的其他人口调查
民国二十一年十月,国民政府公布《统计法》,确定全国户口普查由主计处主办。主计处于民国二十六年前往四川、云南、贵州三省考察保甲户口编查实况,决定将户口普查方法,纳入保甲户口编查之中。民国二十八、九年间,按此原则先后在四川省合川县沙溪镇及三峡实验区进行试查。民国三十年二月,国民政府公布《户口普查条例》,十月主计处拟订《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方案》,十二月四川省选户口普查委员会成立,办理彭县、双流、崇宁三县的户口普查。执行结果如下:
1.户的标准。分为普通户、营业户和公共户三种。普通户为在同一处所膳宿,并在同一家长统率之下共同生活的户;营业户为在同一处所或房屋内,在同一主持人(店主或经理等)管辖下共同营业的厂号或营业组织;公共户为在同一处所或户屋内,在同一主持人管理下的共同办事机关或公共组织。
2.口的标准。分为“现有人口”与“常在人口”两种。现有人口为在规定的标准时刻,正在所查户内的人口;常在人口包括常时住宿、常时营业与常时办事的人口。登记时以常时住宿的人口为准,以免重复。
3.普查标准日。规定为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五日清明节。实施时,四月五日夜间即开始编查船舶户口和旅馆、客寓及流氓、乞丐等漂泊无定的人口;四月六日开始挨户查口,四月十二日以前全部查完
4.普查的组织。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委员会由主计处与四川省政府民政厅共同派员组成。设调查、统计与总务三组及督导员若干人。每县设县户口普查处,由县长兼任处长,县民政科长和统计主任兼副处长。另设督导若干人,由各区区长及县指导员兼任。县普查处下设若干乡镇普查区,由乡镇长兼主任,副乡镇长兼副主任。乡镇普查区下以保为普查分区,由保长兼主任;设普查员一人,由副保长、小学教师或其他适当人员充任。
5.督导制度。督导员的责任是:主持讲习会;普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实施编查时,如发生妨碍普查工作的事件,可采取措施以作应急;办理抽查工作;关于普查表格的查对、修改与发放;乡镇户口普查区户口总数初步报告的编制;普查区及普查分区工作人员实绩的考核。
6.普查人员的训练。分省讲习会与县讲习会两种。省讲习会的培训人员为各县民政科长、统计主任、县指导员、区长、区指导员及省普查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实习编查与统计工作,并讨论实际问题。县讲习会由乡镇长、保长、入选工作的小学教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7.查报事项。普通户调查表内的项目包括:户长姓名;户内各人姓名及与户长的关系;性别;已满几岁(须填出生年月日);未婚、有配偶、鳏寡或离婚;能否写家信,在何学校毕业或肄业;在何人家或厂号、机关内常时做事或受管束,做何事,做事有无收入;原籍何省何县;在本县住满几年几月,是否在本县常时住宿,农历()月( )日是否在家过夜,户长的家属不在户内常时住宿,则往何处居住等。
8.编户与查口。普查分编户与查口两阶段。编户限五日完成,每查完一户即在户册上编贴户签,并在门首贴一查迄证,以为整编保甲的根据。查口工作限七日完成,对一般居民采用代填制,而厂号机关则由其自填。督导员对代填的已填表格须严加审查与抽查。对自填的已填表格,普查员规定日期,前往收集,但也须仔细审核,即时纠正其疏忽不确之处。
统计结果以“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总报告”编辑发行。主计处统汁局以这次调查经验修订《选县户口普查方案》,送请各省市政府参照办理。并于民国三十二年据以指导四川省办理成都、华阳、温江、郫县、新都与新繁六县的户口普查。民国三十四年又进行了荣经县户口普查。这次三县户口调查,由于调查“现在”及“常在”人口,增加了不少调查工作量,为当时地方政府所难以胜任。又因顾及整保编甲,须登记“常时营业”及“常时办事”人口,而这两种人口必有其常住地,所以在统计常在人口时,容易重复。加之事先宣传及试查工作不够充分,致使统计结果难臻正确。
民国二十二年,江苏省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为筹备实行自治,采用近代人口普查方法,举办人口调查。以10月1日为调查的标准日。在进行调查前作了大量宣传工作,调查执行时又挨户作认真细致的登记问询,调查结果的所有表格文件均作为办理户籍人事登记的依据,建立起动态的户籍与人事登记制度。
民国二十四年浙江省兰谿实验县参照江宁的调查方法,成功地举办了人口调查与户籍人事登记制度。
民国十九年,卫生部开始进行生命统计,他们颁发规定,制定表格,当时制定了生票、死亡票、死产票和死亡分类表等,在北平、上海、南京、天津、汉口、杭州、广州等城市举办,其结果曾编为一些简易的生命表。
参考资料:
http://www.gov.cn/test/2005-06/09/content_53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