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到了文献,1918年马来亚向新加坡租用铁道用地 999 年,当时花了4百多万元(谁知道币值等于今天多少?)。这种情况下应该不构成飞地,因为土地的主权没有移交。该文献叫 Singapore Railway Transfer Ordinance of 1918: http://statutes.agc.gov.sg/non_version/cgi-bin/cgi_gettop.pl?&actno=1918-REVED-380&date=latest&method=part
我觉得这种情现真有点像《拉特兰条约》第15条。如果真的构成国际飞地,飞地本身的主权不用置疑,只有土地不是你的,但归你管辖,才用得着谈有无治外法权。不管是否构成飞地,还有个如何进出那地方的问题,要订约双方另行协议。
先看看《拉特兰条约》。意大利政府承认梵蒂冈教廷具有主权,其管辖的部分教堂具有治外法权和豁免权。其中
第6 条说明进出梵蒂冈的陆空交通安排需另议。
第12 条说明教皇派遣的信使跟外交人员一样享有豁免权。
第13、14 条规定了归教廷管辖的部分教堂修道院。
第15条规定了前两条所讲的地方土地属意大利,但建筑由教廷永久管辖,并享有豁免权。《拉特兰条约》的英文版http://www.aloha.net/~mikesch/treaty.htm
现在看清政府同意英国“租借九龙”(现为新界)的条约,结果把九龙寨城变成了某种“飞地”。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网站:http://www.hkzg.com/06/009.asp
所载李鸿章与英国签订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所有现在九龙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香港之武备有所妨碍。其余新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至九龙向通新安陆路,中国官民照常行走。又议定,仍留附近九龙城原旧码头一区,以便中国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来停泊,且便城内官民任便行走。”
城内驻扎的中国官员各司其事是有前提的。同时规定了进出九龙寨城的通道,让中国官民“任便行走”,可是没有任何豁免权。后来英国接收新界受到乡民抵抗,索性指九龙城驻防的中国官兵对“保卫香港之武备有所妨碍”,动用武力把城内官兵驱逐,但又不敢长占,变成“三不管”之地,等到香港回归前几年问题才彻底解决。
看来过去的香港九龙寨城还能算作飞地,英国也不敢不承认中国的主权,只不过多设障碍,让你没法进城去行使主权。似乎如果“条约”写明白城内及前赴九龙城的中国官员享有豁免权,至少可以据“条约”力争。不晓得李中堂当年是否看漏了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