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2955阅读
  • 9回复

[地级市]民政部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5-09-09
民发[1999]105号



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指出:“要调整地区建制,减少行政层次,避免重复设置。与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实行地市合并;与县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所在市(县)达到设立地级市标准的,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余地区建制也要逐步撤销,原地区所辖县改由附近地级市领导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委托地级市代管。各自治区调整派出机构—地区的建制,要结合民族自治的特点区别对待。盟的建制原则上不动”。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地做好地区建制调整工作


调整地区建制是党中央、 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理顺行政关系、精简机构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地区建制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地在工作中即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切实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出发,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地区建制调整工作。


二、适当调整地改市的标准


我国现行地改市标准是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标准存在着指标体系不够合理、未充分体现分类指导原则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地区建制调整工作,需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地改市标准为:地区所在的县级市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5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2万人),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2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0万人);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其中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低于30%。财政总收入不低于1.5亿元。


上述标准只适用于地区建制调整工作。


三、地区建制调整实施方案及要求


(一)地区和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实行地市合并。请有关地方按此原则提出方案报批。


(二)对符合调整后地改市标准的地方,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办理审批手续。要以省(自治区)、地、市三级统计年鉴数据作为审核依据,严禁弄虚作假。


(三)对不符合调整后地改市标准的地区,要逐步撤销地区建制,将原地区所辖县划归相邻地级市管辖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直连或委托相邻地级市代管。但在调整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不能因为行政区划调整影响社会稳定。


(四)广西、西藏、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的地区和贵州、云南、甘肃、青海4省的多民族聚居地区以及其他省集中连片贫困老区所在的地区,达到地改市标准的可以改市,达不到标准的可以继续保留地区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撤销。


四、适当调整地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管辖幅度


我国地级行政区划单位规模有的过小,有的过大,不便于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在地区建制调整中,对面积和经济规模过小、人口过少的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可将其与相邻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合并或降低其行政区划等级;对面积过大、人口过多、管理不便的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可适当调小其管辖幅度,但不能增加地级行政区划单位。


在地区建制调整过程中,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按照中发[1999]2号文件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设置。




1999年11月22日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5-09-09

这就是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地改市大潮的法源

遗憾的是,没有一个省操作了第三条的第(三)款和第四条,都把这两点忽略了。忽略了这两点严重影响了“要调整地区建制,减少行政层次,避免重复设置”这个目标的实现。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5-09-11
现在就盼着铜仁和毕节撤地设市……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5-09-11
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地级市,地级从虚变实,是减少行政层次??典型的悖论!!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5-09-11
第三条第三款之99年之后没有,只撤了一个地级市。但90-98年不少。
三代夏商周 春秋战国延
一统秦两汉 三国两晋传
南北朝分立 隋唐五代连
宋元明清后 古代至此完
民国乱纷纷 浊酒数从前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5-09-12
以下是引用环球旅客在2005-9-11 10:09:11的发言:
现在就盼着铜仁和毕节撤地设市……

全国现存的非地级市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地区(盟、自治州)50个,其中地区17个,盟3个,自治州30个。驻地未设市19个,其中地区行政公署驻地未设市7个,盟行政公署驻地未设市1个,自治州驻地未设市11个。绝大部分位于青藏高原的腹地或边缘,其中青海省6个,西藏自治区5个,云南省4个,四川省2个,内蒙古自治区1个,黑龙江省1个。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5-09-12

只有地市合并时算是减少了行政数量而非层次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5-10-03
“与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怎么解释?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5-10-03
以下是引用excel2005在2005-10-3 10:28:27的发言:
“与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怎么解释?

如以前安徽的芜湖地区和芜湖市,广西的南宁地区和南宁市。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5-10-04

安徽当时没有抓住机遇进行区划整合,对一些地级市人口偏多、面积偏大的没有划小,对一些面积偏小、人口偏少的地级市没有划大。对一些不该设立地级市的也设立了地级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这样吧?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