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条有“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的规定,被演绎为“市领导县”体制,并被认为是“市领导县”体制的宪法依据,但争论很大。这实际上就牵涉到对“较大的市”的界定了。根据国家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包括三部分:一是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即省会和首府城市(目前大陆地区共27个);二是经济特区所在城市(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三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城市”。国务院自1984年10月以来先后批准了下列14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它们是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1997年成立直辖市)、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和徐州。
这样以来,除台湾外,全国目前共有49个地级的“较大的市”,他们是:石家庄、唐山、邯郸、太原、大同、呼和浩特、包头、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南京、无锡、苏州、徐州、杭州、宁波、合肥、淮南、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淄博、郑州、洛阳、武汉、长沙、广州、深圳、汕头、珠海、南宁、海口、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等。
另:一个有意思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中“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的规定。
根据国家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包括三部分:一是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即省会和首府城市;二是经济特区所在城市;三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城市”。
由于1987年国家在设里海南省的同时,宣布整个海南岛都设为经济特区。这样一来,根据立法法,海南省三亚市也应该是“较大的市”,并且还应该有文昌、琼海、万宁、五指山、东方、儋州等6个县级的“较大的市”,并且以后只要海南省在海南岛上新设市,不管什么级别的市,都将自动成为“较大的市”。
如果再进一步推理的话,海南岛上的市因为都是“较大的市”,都可以按照宪法来分设区县,那怕是县级市也可以如此。
所以说,要想成为辖区辖县的市必须成为较大的市,但是温州申请了十几年也没有申请下来。
严格说来非较大的市市下辖区辖县都是违宪,较大的市市下辖市也属于违宪,但是现在只要是地级市就能够辖县辖区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