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彩:很清晰了,
不过还是要借问地一下,
“较大的市”一词来自于宪法,其具体范围也有名单(后来逐渐扩展到除直筒子市之外的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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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17:53)
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在54年宪法中就都出现了。较大的、设区的、不设区的3个词都是定语。
前者和后2者的区别是,较大的是面向行政地位来修饰的,所以行文是较大的市分为区。设区的和不设区的是面向选举方式和监督的,所以它们的行文都与人大有关。
因为在当时行政层级上,专区级市也有设区的,也有不设区的;专区辖市也有设区的,也有不设区的。不管是专区级市,还是专区辖市,批准设区了的,就都算较大的市。从这个角度说,较大的市和设区的市的本质意义是相同的,只是面向的对像不同。当然,这也是54年法律本身不严谨导致的一个在当时并没有影响的BUG。
直到国务院搞出一个审批的较大的市出来。较大的市就转变为立法权力的词汇(较大的市拥有一定的立法权),而且这个成为较大的市的全部意义。它在宪法中的原义反而被直接无视了。再用这个转变义去套宪法中的原义,必然导致这个词汇指向混乱。
也就是说,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人为的制造出一个法律术语BUG。如果像后来另外采用新的名词术语(如计划单列市),就不存在这个BUG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也介于现在行政层级的事实,即只有地级市才存在设区(直辖市除外),其他市已经不存在设区的了。
这样,为了统一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力,对较大的市产生的混乱进行了整治。修订基础就是所有的设区的市都默认自动成为较大的市(不用再审批),所有法律中,原来的较大的市(除宪法一处外),全部改为设区的市,所以2者从法律继承角度来说,就是同义了。
至于宪法中仍留下一处较大的市,可能是行文原因。毕竟“(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分为区、县”,怎么看怎么都觉得绕口和有点诡。或者说,又回归到54年宪法状态。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23-10-16 19:2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