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地名和行政区划的由来 (2)
所谓行政区划,就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
我们国家的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二是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三是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
克拉玛依成立后,她的行政管理权限到底有多大?其地域范围到底有多广?
事出有因
关于克拉玛依行政管理权限问题,1958年5月2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7次会议通过设立克拉玛依市的决定时,考虑到当时克拉玛依经济、人口规模以及所处的特殊能源战略地位,确定克拉玛依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直辖市,克拉玛依市的行政管理权限为县级。
当时,自治区党委考虑到克拉玛依矿务局(1956年9月1日成立,隶属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的地位,为了便于地方与矿区工作的协调,没有单独成立市委,市委职能由矿务局党委履行。1962年3月5日,新疆石油管理局机关由乌鲁木齐迁至克拉玛依,同年9月18日,克拉玛依矿务局撤销,市委职能由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履行。
经过上个世纪50年代开发,60年代建设,70年代发展,克拉玛依的经济和人口规模逐步壮大,到1974年,克拉玛依人口规模已达13.5万人,原油产量已达181.78万吨。此外,农业、地方工业、商业、邮电、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教育、文化等等,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为完善克拉玛依市政府职能,使其机构、体制更好地适合石油工业的发展需要,1974年,在自治区领导层内,有人提出应将克拉玛依市由县级市升为地级市。这年4月12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将克拉玛依市改为地级市,并由自治区民政厅起草报告,报国务院审批。
12月5日,自治区民政厅电告克拉玛依市有关部门,上报一份关于克拉玛依市拟改为地级市的有关材料。12月7日,当时的克拉玛依市以市革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很快向自治区民政厅上报了有关材料。
升格批复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关于克拉玛依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的问题直到3年之后,才进入实质性的运作阶段。
1977年7月,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木沙也夫到克拉玛依市调查克拉玛依市的升级问题,并对克拉玛依市有关领导通报说明,已请示国家公安部(当时民政业务归公安部管理),在不改变行政区划的情况下,升格问题自治区就可以批准。
但是,克拉玛依的升格问题一拖又是近三年。
1980年2月23日,克拉玛依市有关领导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克拉玛依市选举情况,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听取汇报时指出,根据克拉玛依市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克拉玛依市可升为地一级的市,下面设区,并请克拉玛依市写出报告来,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再安排选举。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2月25日,克拉玛依市委、市革委会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递交报告,要求将克拉玛依市升为地级市,下设克拉玛依、独山子、白碱滩、乌尔禾四个县级区。报告递交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派自治区民政厅办理。
3月21日,自治区民政厅领导张在洪前来克拉玛依市了解相关情况。在全面掌握有关情况之后,张在洪返回乌鲁木齐,于3月31日打电话给克拉玛依市有关部门,告知:自治区民政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写的批文意见是——同意克拉玛依市改为设区市,下设四个区。
时隔一年多,这个“批文”一直没下发给克拉玛依市。
1981年7月5日,克拉玛依在向自治区汇报克拉玛依市选举工作时,却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得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还没有讨论克拉玛依市升级的问题。
1981年7月30日,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宋发宏打电话给克拉玛依市有关部门,要求再写一个补充报告,补充报告中要写明:一、设几个区为宜;二、升级以后要不要增加编制;三、选举工作如何搞。
很快,克拉玛依市于8月3日便将《关于克市升级及设区问题的补充报告》送交民政厅。张在洪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写了批复稿。宋发宏签字后送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又生变故
批复稿送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后,有关领导分别签署了意见。
1981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荆磷签字,其内容为:关于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的体制升级问题,阿(阿木冬尼亚孜)、宋(宋致和)、司(司马义•艾买提)同意通过,石河子市现牵涉兵团体制问题,拟先解决克拉玛依市的升级,请杨副秘书长阅。”
8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烈光签字,其内容为“送阿木冬尼亚孜副主席阅。”阿副主席指示民政厅再次请示国家民政部,并做好记录。
8月12日,民政厅有关领导张在洪电话请示国家民政部民政司二处处长刘景章,其答复为:“在不改变行政区的情况下,升级和设立县级区可由自治区批准,但你们可以考虑新设的区:一不要太小,二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经常变。”
8月13日,阿木冬尼亚孜看了电话纪要后,签字:“我同意,请致和同志阅后谷书记批示。”
8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宋致和签字:“究竟是解决设区的市的问题,还是原定为县级市改为地级市的问题?县级市之下也可以设区吧?只是非地县区。”
但是,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市下不设区。自治区副主席宋致和这一批示,使事情又有了变故,克拉玛依升级的问题再一次搁了下来。
转机出现
时间又推移到了1982年2月2日。这天,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听取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作汇报,会上提出了克拉玛依市的体制问题,自治区主席司马义•艾买提说:“自治区原来已同意克拉玛依设带区的市,就是设区、市两级政权,是地一级的市,文件都拟好了,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发。现在还同意这个方案,把文件查出就批发下去,他们好开人民代表大会。”
2月6日,司马义•艾买提又在原批文稿上附纸签字:“王、谷书记:克拉玛依市升级一事已拖了很久了,我去年8月份曾批过:同意。后因不同意见又搁下来了。我主张在不改动行政区划和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同意克拉玛依市改为设区的市,这样有利于克拉玛依市的发展和工作需要。此问题,自治区可以批准,但需要报国务院及民政部备案。按此精神上报备案。”
2月14日,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王恩茂签字:“可发。”
主席“同意”,“书记”签字。这样,克拉玛依升级问题就明朗了。2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批准克拉玛依市改为设区的市的通知》,内容简要如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克拉玛依市在不改变行政区划、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下改为设区的市,市下设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和乌尔禾区四个区。市、区的行政编制请按自治区编委下达的控制数调剂安排。特此通知,请即执行。
按此文件精神,1982年3月,克拉玛依市开始区县级直接选举,并于6月底至7月初,分别召开了各区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同时选举产生了205名市人大代表。
山重水复
克拉玛依市四个区的人大常委会成立了,区人民政府也成立了,同时205名市人大代表也选出来了。从法律的角度讲,克拉玛依市的升格问题也就解决了。
1982年8月,克拉玛依市开始着手筹备市六届一次人代会的召开。但是,因上报的领导班子候选人方案与自治区党委意见不太一致,自治区党委没有审批,这样一来,克拉玛依市的人代会就无法按时召开了。
1983年4月,自治区即将召开六届一次人代会,但克拉玛依出席自治区人代会的人大代表还没选出来。选代表,克拉玛依就必须召开人代会,但由于上报的领导班子候选人还没有得到自治区党委审批,克拉玛依人大会又如何召开?对此,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4月10日批准,克拉玛依召开了市六届一次人代会,但这次会上只进行了选举17名自治区人大代表一项议程。“升格”的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政府仍未成立。
7月30日,自治区党委调整了石油局领导班子,但没有涉及到克拉玛依市政府的领导班子问题。因此,克拉玛依市革委会仍继续保留。
10月20日至31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各地、州、市、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克拉玛依市的9名代表在会上联名提出要求,尽快解决克拉玛依市的体制问题,并根据自治区有关领导的指示写了书面材料。11月3日,当时的局市党委再次书面报告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请求明确克拉玛依市的体制和召开人代会。
又回起点
1984年1月9日,自治区党委下发《关于县级机关机构改革中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文件指出:“根据自治区党委的决定,石河子、克拉玛依市党政群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都要本着政、企分设的原则,按县级市的建制进行改革。”
但是,这个决定没有提及已成立的四个区如何处置的问题。
1984年2月20日,考虑到市革委会已无法开展工作,克拉玛依局市党委在没有成立政府前决定,先启用市人民政府印章。3月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给克拉玛依市发来加急电报,要求克拉玛依市安排县级直接选举工作,进行人代会换届。为了便于选举工作的开展,3月19日,克拉玛依市不得不挂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牌匾。
但是,由于克拉玛依市的体制问题长期定不下来,各区只召开一次人代会,市上的人代会由于领导班子没有成立,人民代表还没有行使职权,因此无法换届。
3月24日,克拉玛依市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再次汇报上述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荆磷表示,尽快研究解决这一问题。3月29日,他再次给有关部门打电话督促这一事情的落实。
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次派出以民政厅副厅长宋发宏等4人组成的工作组前来克拉玛依,他们传达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即两条原则:一是克拉玛依市实行政企分设;二是克拉玛依市为县级市,受自治区直接领导,行政区划不变。并强调,由设区的市改为县级市主要是适应形势的变化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并指示克拉玛依市解决好四个问题——
一是建制问题,市下机构如何设置要定下来,是设镇,还是设办事处。
二是政企分设,包括党委在内,实行党政、政企的彻底分设,研究决定党政群机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考虑到克拉玛依市的实际,除市委书记由局党委书记兼以外,其他职务原则上都不要兼。
三是领导班子配备要定下来。
四是市人代会环节和选举问题。
据理力争
10年的争取努力,事情却又戏剧性地回到起点。对此,当时的局市党委提出了两条意见——
一是建议维持原批设区的市不变。因为四个区是自治区多年来反复研究决定的,通过选举和自治区党委批准,配备了领导班子,四个区已经成立和开始工作,撤掉不好向人民代表交代。而且实践证明,设立区,对加强政权建设、促进石油工业生产是有好处的。
二是政企机构原则上分开,其中党委、纪委不分,市长由局长兼任,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可以分设,但公安、教育、卫生目前不能分,因领导班子没有成立无法换届和向人民代表交代。
4月30日,克拉玛依市有关领导就此事,再次向自治区副主席田仲进行了汇报。8月17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再次讨论克拉玛依市的体制问题。9月2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克拉玛依市体制、机构和编制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文件明确克拉玛依市为自治区之下的不设区的县级市。市下设街道办事处、乡和独山子镇,明确了机构设置,共核定行政编制350名。
1985年3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文件精神,克拉玛依开始进行县级市的选举工作,7月20至25日召开了市七届一次人代会,正式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组建了所属办事机构。同时召开了政协一届一次会议,成立政协克拉玛依市委员会。
而实际上,根据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自新《宪法》颁布后,自治州、市、县及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建制变更审批权属于国务院。这就是说,1982年自治区批准克拉玛依市为设区的市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所以,国家及民政部仍承认克拉玛依市为设区的市,在每年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中也将克拉玛依市列为设区的市,并列入了市属的四个区。
1986年5月,在自治区人大六届五次会议上,克拉玛依市代表团提出关于要求恢复克拉玛依市为设区的市第47号提案,此案转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民政厅于1986年10月24日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提出应恢复克拉玛依市为设区的市,请自治区审定。
柳暗花明
1987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向自治区党委提出,《关于恢复克拉玛依市为设区的市的请示》。
1988年1月11日,克拉玛依市市委、政府又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上报了《关于体制问题的报告》,报告述说了克拉玛依市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恳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恢复克拉玛依市为设区的市。
1989年8月8日,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民政厅再次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上报了《关于克拉玛依市恢复设区的市等问题的报告》。
1989年12月30日,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再次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就克拉玛依市体制问题作了口头汇报。
1990年1月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恢复克拉玛依市为设区的市的通知》,其文件内容如下:“自治区党委第七十三次常委会讨论同意,恢复克拉玛依市为设区的市(地级市),下辖四个区,即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市、区及其下设机构应按照精简的原则合理配置。”
5月8日,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上报了《关于克拉玛依市党政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报告》。
1991年7月8日,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对克拉玛依市委、市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党政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报告〉的批复》,确定了克拉玛依市机构设置的原则及部门和人员编制。
1991年7月至9月,克拉玛依市完成了市辖四个区人代会的换届选举。
1991年12月26日至29日,克拉玛依市召开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完成了由县级市升为地级市的换届工作。
1992年1月1日,“局市党委”改称为“市局党委。”
至此,从1974年到1992年,克拉玛依市长达近18年之久的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的体制问题终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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